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范文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協會會議議程篇一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保證學校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規范、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對學校重大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的會議。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
2、研究和落實黨委全委會(會)關于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等決議。
3、制定和落實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報告。
4、對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財務、國際化辦學、學生工作、審計與監察、行政管理、資產管理、后勤保障、產業、基本建設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屬于“三重一大”事項的,由學校黨委會討論決策。
5、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有影響的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基本建設計劃、學校財務經濟政策、重大資金項目等事項,并提交學校黨委會討論決策。
6、審議以學校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規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7、審定校級教學、科研成果及校級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批準學生學籍注銷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8、聽取院(系)、部門有關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匯報,并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9、其他應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工作和事項。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長委托的其他校領導主持。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1、全體校領導出席。
2、校長助理、總經濟師、黨辦主任、校辦主任、監察處長、工會主席、新聞中心主任列席。
3、議題相關的院系、部處負責人可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決定的,可臨時召開。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包括議題征集、人員通知、會場安排、資料準備、記錄及紀要整理等。
第六條參會人員應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領導提出,校長審定。院系、部處與直屬單位如有議題,需報經分管校領導同意。
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議題,應征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能夠由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八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學校規定應當事先履行審核或者審查程序的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經由有關部門的審核或者審查,必要時需經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的,應當充分協商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師生重大切身利益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校內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
第九條有關部門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校長辦公室提供議題相關材料,內容包括議題背景、需討論決策的事項以及建議方案。
校長辦公室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提交會議出席人員。
第十條會議出席人員應在會前閱讀和研究會議材料。如對議題有重大異議,應與有關校領導溝通,必要時可提請校長撤銷相關議題。
第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和決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議題的校領導向會議匯報,必要時可由相關列席人員補充匯報,并回答問詢。在討論決策時,本規則第三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該回避。
2、會議出席人員應針對提請決策事項發表意見,發言時應簡潔、明確。
3、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與會成員意見后歸納集中,作出決定或決議。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并應于會議召開后兩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送審稿,報校領導審閱。
校領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校長辦公室匯總整理校領導反饋意見后,報校長簽發。
會議紀要印發至校領導和各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各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第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或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對決議或決定作重大變更時,須經校長同意,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復議。因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有關校領導意見后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通報。第十五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對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和決議進行督辦,并及時向相關校領導報告。校長辦公室每季度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督辦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出席及會務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議授權校長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協會會議議程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推動學院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決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決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陜西省省屬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進行行政決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院長辦公會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教學工作為中心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規范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教職工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決事項,堅持會前充分準備、會議決定、會后落實、結果反饋的運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長的主要職權和職責
第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動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院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當堅持院務公開,堅持民主辦學,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堅持依靠專家治教治學,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 院長辦公會議事范圍
第八條 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二)貫徹執行院黨委關于學院行政工作的重大決策,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三)學院年度行政工作計劃、總結,有關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見、制度、辦法。
(四)教師及職工聘任與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五)學生學籍處理、獎懲、資助和學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國有資產管理、實驗室建設、校園基本建設、招生就業、審計與監察、后勤保衛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與國(境)外高校等組織的重大合作項目和交流項目。
(八)未列入預算,且單項支出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資金款項的支出。
(九)院長認為應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項:
(一)院學術委員會提交的學術事項。
(二)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財經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提交的重要事項、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內部審計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專題報告。
第十條 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需提交院黨委會審定的事項:
(一)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學院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學、學院基本建設與產業發展等規劃。
(二)學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學院改革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院長工作報告。
(四)學院編制和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與引進計劃,教師及職工聘任政策和整體方案。
(五)財務年度預算方案和年度預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開支超過50萬元的項目。
(六)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七)涉及全院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改革方案以及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大事件處理和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事項。
(九)院長認為應當提交黨委會審定的其他事項。 院長辦公會研究的重大事項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本應院長辦公會研究后提交黨委審定的事項,也可經院長與黨委書記協商,直接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章 會議的組織
第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長可以決定適時召開。
第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明確行政分工的黨委成員。
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院長可以確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者師生代表列席。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或其委托的副院長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 院長辦公會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五章 議決方式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決方式以規范性決定為主。重點制定全院適用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制度、發展規劃、工作方案。創制新的制度和制訂中長期規劃,一般經過兩次會議決定。第一次以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議為主,第二次以科學性、可行性審議為主。
第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可以對適用于全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特定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對于日常管理工作和具體執行制度的具體事項,院長辦公會一般不予議決。
第六章 議題準備和申報
第十七條 院長辦公會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并由院長征求黨委書記意見后確定。
各系(教學部)可以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向院長辦公會提交議題。
第十八條 擬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應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如意見尚不成熟或準備不充分,不列入院長辦公會議題。對跨職能部門的議題,必須先協調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見和建議。
依照有關規定,應提交教代會審議討論的重要事項,在院長辦公會決策之前,須提交教代會審議討論。應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院長辦公會決策之前,須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除緊急情況外,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
第十九條 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內容應當包括議題來源和依據、問題性質、調研過程、方案及其選擇理由、資金來源、效益評估等等。相關材料應當作為議題說明的附件。
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如涉及預算外資金問題,必須有財務部門和分管財務的院領導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擬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由分管院領導請示院長同意后,在院長辦公會召開前3個工作日匯總到辦公室。
第七章 議題材料傳閱
第二十一條 經過院長審定的議題,辦公室應提前1—2天將會議通知、議題和相關資料送與會人員傳閱。
第二十二條 會議組成人員應及時閱知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并做好討論議題的準備工作。傳閱中如果對于議題有異議,可以直接向院長反饋意見,院長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整議題。
第二十三條 會議組成人員對于議題和相關材料存有疑問或者有專門問題需要咨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議題的主體詢問,提交議題的主體應當認真答復。
第八章 審議
第二十四條 提交議題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院長辦公會匯報議題內容。特殊情況下,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會議匯報議題內容。分管院領導可以就議題內容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對議題內容充分發表意見,有論有據,表明態度。
列席人員可以就議題內容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二十六條 院長在歸納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會議決議。如對重要問題存在意見分歧,可以暫緩決定,由院長決定授權有關院領導召集專題會議進一步研究或者下次會議再議。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會議原始記錄應當歸檔。院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以外其他相關人員查閱會議記錄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九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八條 凡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成員,應事先向院長請假,并將自己對議題的意見事先向院長說明。
第二十九條 列席人員在討論相關議題時與會。除會議組成人員和固定列席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應按辦公室的通知時間另室候會。
第三十條 院長辦公會討論事項涉及出席會議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與會者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紀律,貫徹執行會議決定事項,在決議未公布前不得傳播會議內容。對決議事項個人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會議以外任何場合發表與會議決議不相符的言論,也不得對外透露會議討論時參會人員發表意見的情況。
第十章 決議的執行、督辦和反饋 第三十二條 院長辦公會一般應當印發會議紀要。院長辦公會紀要由辦公室起草,院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對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牽頭單位(牽頭人)或承辦單位(承辦人)須按決議要求認真落實,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院長。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并且就落實情況向院長或者院長辦公會反饋意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院長主持召開的專題工作會議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院長辦公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保證學校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規范、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對學校重大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的會議。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
2、研究和落實黨委全委會(會)關于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等決議。
3、制定和落實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報告。
4、對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財務、國際化辦學、學生工作、審計與監察、行政管理、資產管理、后勤保障、產業、基本建設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屬于“三重一大”事項的,由學校黨委會討論決策。
5、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有影響的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基本建設計劃、學校財務經濟政策、重大資金項目等事項,并提交學校黨委會討論決策。
6、審議以學校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規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7、審定校級教學、科研成果及校級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批準學生學籍注銷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8、聽取院(系)、部門有關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匯報,并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9、其他應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工作和事項。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長委托的其他校領導主持。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1、全體校領導出席。
2、校長助理、總經濟師、黨辦主任、校辦主任、監察處長、工會主席、新聞中心主任列席。
3、議題相關的院系、部處負責人可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決定的,可臨時召開。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包括議題征集、人員通知、會場安排、資料準備、記錄及紀要整理等。
第六條 參會人員應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領導提出,校長審定。院系、部處與直屬單位如有議題,需報經分管校領導同意。
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議題,應征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能夠由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八條 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學校規定應當事先履行審核或者審查程序的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經由有關部門的審核或者審查,必要時需經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的,應當充分協商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師生重大切身利益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校內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
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校長辦公室提供議題相關材料,內容包括議題背景、需討論決策的事項以及建議方案。
校長辦公室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提交會議出席人員。
第十條 會議出席人員應在會前閱讀和研究會議材料。如對議題有重大異議,應與有關校領導溝通,必要時可提請校長撤銷相關議題。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和決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議題的校領導向會議匯報,必要時可由相關列席人員補充匯報,并回答問詢。在討論決策時,本規則第三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該回避。
2、會議出席人員應針對提請決策事項發表意見,發言時應簡潔、明確。
3、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與會成員意見后歸納集中,作出決定或決議。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并應于會議召開后兩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送審稿,報校領導審閱。
校領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校長辦公室匯總整理校領導反饋意見后,報校長簽發。
會議紀要印發至校領導和各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各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或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對決議或決定作重大變更時,須經校長同意,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復議。因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有關校領導意見后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對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和決議進行督辦,并及時向相關校領導報告。校長辦公室每季度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督辦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出席及會務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議授權校長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中共**大學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是代表**大學黨委行使職權、對**大學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最高領導機構的議事決策會議。
第二條 黨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議事和決策。
第三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均不在校時,原則上不召開黨委會。出席會議人員為校黨委委員。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黨委會。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條 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書記、院長如有一人缺席,原則上不研究干部問題;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第五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形成決議。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論證、充分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進行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后再議。黨委委員如因故缺席會議,會后由黨委書記指定人員向其通報會議情況及黨委決議。
第六條 黨委會召開前,黨委書記和院長應就會議議題充分交換意見,達成共識。
第七條 需要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共同研究決定問題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院長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八條 黨委會一般情況下不討論未列入議程的議題和沒有具體處理方案的議題。
第九條 黨委會由黨委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并做好會議記錄的保管和存檔工作。
第十條 黨委會原則上每二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議題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題范圍:
1.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
2.研究決定向上級黨組織呈送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通過黨委的重要決議、決定、通知及黨委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3.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管理體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4.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宣傳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等重要問題。
5.研究決定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學校領導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決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置。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干部的選拔、任用、教育、考核、監督、獎懲等有關干部隊伍建設中的問題,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7.研究決定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年度進人計劃、各類職稱評審、人才培養引進有關政策等重要問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研究副高職稱以上(含副高)人員和科級干部以上(含科級)人員的調進或調出。
8.審定學校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定預算外10萬元以上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等重要問題。
9.研究決定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黨委書記、院長代表黨委、行政所作的工作報告。
10.研究確定校級學術機構、各類委員會的確立及調整。
11.研究決定紀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審定由紀委提出的黨員干部重大違紀案件的處理意見。
12.研究決定民主黨派工作的重要問題,審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3.審定校級先進,向上級推薦先進,對出國人員進行政審。
14.研究決定校行政提請黨委決策的重要事項。
15.其它需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 黨委委員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可以解決或協調解決的問題,不列入黨委會議題,但重大問題應在黨委會上通報。
第十三條 根據黨委會議事范圍,各部門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事先向主管領導匯報,由主管領導決定是否提出該議題。主管領導應組織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形成初步意見和處理方案。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黨委書記、院長簽署意見后方可列入黨委會議題。
三、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 黨委會要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少數服從多數。決定重大事項要進行表決。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與會的黨委委員對議題應充分發表意見,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并認真聽取其他同志的意見。對需做出決定的問題,應態度明朗,意見明確。黨委書記在決策討論時可對議題適時補充意見,但一般應末位表態。
第十六條 黨委會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親屬、近親近姻關系人員時,相關委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 黨委會決定的重要問題根據需要可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整理,由黨委書記或委托副書記審閱簽發。
第十八條 黨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工作中如確實難以執行,有2位以上黨委委員提請黨委會復議的,可在下次黨委會上進行復議,復議后按復議決定執行。在黨委會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必須執行原決議,并不得公開表示不同意見。
四、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 黨委會是學校黨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會議,與會者應在時間和精力上予以保證,按時到會。會議期間不得另行處理其它事務,確實需要的,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因故不能與會者,應事先請假。
第二十條 建立候會制度。除黨委會固定參加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應按黨委辦公室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候會。
第二十一條 嚴格會議紀律,遵守保密制度,會議過程和結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貫徹督辦
第二十二條 黨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學校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如有不同意見須按組織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條 黨委辦公室負責決定、決議的督辦和協調,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將決議的執行情況反饋給黨委辦公室,重大緊急事項也可直接反饋至黨委,必要時可寫出專題書面報告。
六、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會議題的征集、匯總,交黨委書記、院長審定后,提前兩天呈送黨委委員。
第二十五條 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包括會議通知、準備會議有關材料、作好會議記錄、撰寫會議紀要、起草會議要求制發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則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協會會議議程篇三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提高董事會規范運作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規定和《*****有限公司章程》(簡稱《公司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受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董事會下設董事會秘書局,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董事及本規則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及人員。
第二章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五條?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設立戰略與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也可以根據需要另設其他委員會和調整現有委員會。
第六條?各專門委員會應制定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七條?專門委員會由公司董事組成,成員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一)戰略與決策委員會
戰略與決策委員會由**名以上董事組成,由董事長擔任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3對須經董事會審議的公司投融資、資產經營等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4對公司重大機構重組和調整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5指導、監督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執行;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3名董事組成,主任由董事長提名,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5審查并監督公司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1研究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3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專門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為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三)專門委員會不能以董事會名以作出任何決議;
(四)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六)各專門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下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人員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為各專門委員會提供服務和與相關部門(包括各專門委員會在議事過程中聘請的中介機構)的聯絡,組織公司下屬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為各專門委員會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董事會會議
第九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條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在上下兩個半年度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第十一條在發出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前,董事會秘書局應當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見,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后交董事長擬定。董事長在擬定提案前,應當視需要征求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五)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
(六)公司總經理提議時;
(七)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按照前條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秘書局或者直接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人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第十四條提案內容應當屬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與提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并提交。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局在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后,應當于當日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為提案內容不明確、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六條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或者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后十日內,召集董事會會議并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未設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秘書局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五日將蓋有董事會秘書局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第十九條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會議的召開方式;
(四)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五)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六)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七)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九)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三)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二十條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三日發出書面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新提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材料。不足三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書面認可后按原定日期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有關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時,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會議主持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
(三)代理事項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
(五)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簽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二)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非獨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獨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提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受兩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為出席。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董事、在電話會議中發表意見的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
第四章董事會審議程序及決議
第二十六條會議主持人應當逐一提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對于根據規定需要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提案,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討論有關提案前,指定一名獨立董事宣讀獨立董事達成的書面認可意見。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復發言,發言超出提案范圍,以致影響其他董事發言或者阻礙會議正常進行的,會議主持人應當及時制止。除征得全體與會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會會議不得就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提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董事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秘書局、會議召集人、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專門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請上述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會解釋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董事對提案逐一分別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計名和書面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三十條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有關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一條四分之一以上的與會董事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提案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可聯名提出緩開董事會或緩議董事會所議的部分事項,董事會應予采納。提議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提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第三十二條與會董事表決完成后,證券事務代表和董事會秘書局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董事的表決票,交董事會秘書在一名獨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監督下進行統計。
第三十三條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統計結果;其他情況下,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董事會秘書在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決結果。
第三十四條董事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第三十五條除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議提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超過公司全體董事人數之半數的董事對該提案投贊成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從其規定。董事會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其權限范圍內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除公司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外,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決議在內容和含義上出現矛盾的,以時間上后形成的決議為準。
第三十六條出現下述情形的,董事應當對有關提案回避表決:
(一)股票上市地交易規則規定董事應當回避的情形(上市公司適用);
(二)董事本人認為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因董事與會議提案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而須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決的情況下,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有關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形成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大會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
第三十八條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對以下事項行使決策權:
(二)任一時點占用資金存量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短期投資;
(三)單項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長期融資;
(四)單項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短期融資;
(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股票、期貨、外匯交易等風險投資及委托
理財事項;
(六)總投資額**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基建項目;
(七)單項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公司資產抵押、質押;
(八)《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范圍以外的對外擔保事項;
(九)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人民幣至3000萬元人民幣之間,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0.5%至5%之間的項目。超出上述限額的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需要就公司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項做出決議,但注冊會計師尚未出具正式審計報告的,會議首先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草案(除涉及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財務數據均已確定)做出決議,待注冊會計師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后,再就相關事項做出決議。
第四十條提案未獲通過的,在有關條件和因素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董事會會議在一個月內不應當再審議內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條現場召開和以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應當進行全程錄音。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安排董事會秘書局工作人員對董事會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況;
(五)關于會議程序和召開情況的說明;
(六)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七)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八)與會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除會議記錄外,董事會秘書還可以安排董事會秘書局工作人員對會議召開情況作成簡明扼要的會議紀要,根據統計的表決結果就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制作單獨的決議記錄。
第四十四條與會董事應當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董事對會議記錄、紀要或者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有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董事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不對其不同意見做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決議公告披露之前,與會董事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服務人員等負有對決議內容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董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在以后的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董事代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存。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時間同于公司章程。
第五十條本規則由董事會解釋。
協會會議議程篇四
某電臺臺務會議事規則
為切實加強臺領導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發揮集體智慧,進行科學決策,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應提交臺務會討論決定的主要事項:
2、本臺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3、本臺人、財、物管理方面重要管理規定、辦法的制訂與修改;
5、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6、重大改革方案的出臺;
7、涉及本臺干部職工利益的大事;
8、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臺務會討論決定的問題。
二、臺務會必須每月召開一次,遇到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召開會議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員。
三、臺務會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問題時應發揚民主,每個成員都要發表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執行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討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請示決定。
四、臺務會對重大問題的決定,要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對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重大宣傳活動的安排,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反復比較論證,必要時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五、臺務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的決議、決定,更不允許公開散布與集體決議、決定相違背的意見,決不允許以任何借口,各行其是,另搞一套。臺務會研究的事項,全體成員應注意保密,不得超越保密期限和范圍擅自泄漏外傳,每個成員都要切實維護領導班子的團結一致。
協會會議議程篇五
為進一步規范我署黨組工作,深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充分發揮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開展議事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五)堅持正確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重大改革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20萬元以上)。
(七)討論決定本單位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等(10萬元以上)事項。
(八)討論決定本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員調配、人員分工等事項。
(九)討論決定本單位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討論決定加強意識形態工作、政治工作和
精神文明建設
等事項。(十一)研究部署本單位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二)審議擬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發的重要文件。
(十三)研究討論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一)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三)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經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四)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黨組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等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五)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一)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黨組會議按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傳閱、會簽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二)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因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可以向黨組書記建議提請下次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的原決定,在言論上和行動上不得公開表示反對。
(三)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
(四)對應保密的黨組會議內容及討論的情況,與會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如議題內容涉及到黨組成員、列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該人員應主動回避。
(六)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書記或受黨組書記委托的黨組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會議報告。
協會會議議程篇六
為了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民政局黨組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2、討論審議民政局發展計劃、工作計劃、項目建設、和在三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部署。
3、討論加強局黨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黨組會自身建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4、按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后備干部進行培養、選拔。
5、討論解決關系到職工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
6、研究下屬單位向黨組匯報或請示答復的重要問題。
7、審議民政局紀檢工作的重要事項。需黨組討論決定其它問題。
1、黨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黨組會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
2、形成的黨組會議提交黨組書記審定,黨組會的議題,由分管領導審閱后匯總,未經分管領導審閱或不成熟的議題,黨組會會議不作安排。
3、黨組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表決時必須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能有效。
4、黨組會議每次的日期和議題(除臨時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員,并把會議議題交給成員,黨組成員必須按時出席黨組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需要研究決定的,可邀請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列席,列席會議的同志只參加相關問題的討論和匯報。
5、黨組會會議做出決定時,應當經過充分的醞釀討論。對重大問題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對重大問題事項有不同意見或意見分歧較大時,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和交換意見后再行決定。
6、每次黨組會議,都應認真做好記錄,記錄應包括時間、地點、出席人和列席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出席會議人的意見、做出的決定等。黨組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文件,需要公布、上報或下發的,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編文號打印、上報、下發和存檔。
1、黨組會議的內容,除經會議決定可在黨內傳達或公開發表外,與會人員必須嚴守機密,不得外傳。
2、對黨組會的決定,必須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集體的決定,個人無權改變。已通過的決議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
3、參加會議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并在行動上積極執行。黨組會議人員作的個人筆記,應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調動時應交保密室統一保管或處理。
4、黨支部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報機關黨委預審。
5、為增強發展黨員工作的透明性,加強民主監督,進一步提高發展黨員質量,經機關黨委預審合格后,將確定的發展對象的基本情況及發展時間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內容形式、方法步驟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執行。
1、明確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
2、經機關黨委同意,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
3、支委會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4、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會上,申請人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并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
5、黨支部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連同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報機關黨委。
6、機關黨委審批預備黨員。
1、黨支部及時將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以及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2、預備黨員面對黨旗進行宣誓。
3、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由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并經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轉為正式黨員。
“推優”工作的具體步驟是:1、召開團員大會,團支部委員會介紹申請的團員情況,團員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推薦對象;2、支部委員會在對推薦對象進行認真考察的基礎上,討論核定推薦名單,向黨支部推薦;3、黨組織對被推薦的優秀團員,條件成熟的可以確定為發展對象,需要逐步培養、教育的可以列為入黨積極分子。
協會會議議程篇七
一、黨組會議須有黨組成員過半數參加方可舉行。
二、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并指定專人記錄。
三、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根據會議議題,必要時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四、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提出意見,經黨組書記審定。也可由黨組書記直接確定。
五、黨組會議的議題主要包括:
2、研究市委、政府和內蒙古司法廳交由黨組研究辦理或上報意見的事項;
3、討論研究全局工作的年度安排、中長期規劃;
4、討論研究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
5、討論研究機關黨的組織、思想作風、政治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
6、討論研究人事任免、調整、獎懲、警務管理等工作;
7、黨組認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項。
六、黨組會議議題確定后,在會議舉行前,要提前通知黨組成員,做好會議準備。
七、黨組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舉行黨組會議時,要按規定的議題進行討論研究,不搞臨時動議。
八、要注重黨組會議的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黨組成員要圍繞議題發表意見,做到言簡意賅。
九、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發《中共赤峰市司法局黨組決定事項通知》。
十、黨組成員和列席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黨組會議討論研究的情況,不得擅自傳播,對確需傳達的內容,要按黨組要求統一進行組織。
十一、黨組會議的決議,要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做出。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成員個人的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議。
十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組會議研究的問題,事后要向黨組會議報告。
協會會議議程篇八
為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的集體領導作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黨組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確保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得到全面履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黨組是體現黨對檢察機關領導的具體組織形式,是完成各項檢察工作任務的核心力量,統一領導檢察機關工作。
黨組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在全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討論和決定檢察機關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第二章議事范圍和內容
黨組議事范圍內容主要是:
(三)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抓好黨的自身建設,負責指導黨支部的換屆工作;
(七)研究本院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八)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強化理論武裝,組織學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覺加強黨性鍛煉;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加強和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推進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本單位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黨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實。
(九)其他需要黨組研究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黨組書記職責
黨組書記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定期召開黨組會、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抓好黨組班子建設和團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黨組集體領導,充分發揮黨組一班人的集體智慧,模范地執行黨組決定。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不在時,代行書記職務。黨組成員本著分工負責的原則,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黨組會議的召開和程序
黨組議事方式,應根據議題的性質、內容,經黨組書記提議,采取黨組會議方式進行。
黨組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延期召開。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書記因故不能到會時,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
黨組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也可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確定。黨組成員可根據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議題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擬提交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有關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將相關資料送辦公室或政治處匯總整理后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審查決定,列入會議議題。
黨組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一般應提前通知黨組成員,以便做好準備。黨組會議除特殊情況外,不搞臨時動議,不討論研究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
黨組會議必須有黨組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才能舉行。討論決定任免干部、處分黨員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如黨組書記認為必要,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擴大范圍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確定。
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于會前向黨組書記請假,說明原因。對于會議決定事項,如有必要,黨組書記應征求缺席成員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黨組會議須做會議記錄。對于會議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發。會議紀要的主要要求是:
(一)結構全面完整。要全面記錄會議組織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記錄人、缺席人等,缺席人應注明原因。要完整記錄會議內容,包括會議議題,主持人講話內容,匯報人姓名及匯報內容,與會人員發言、討論情況,決議事項等。
(二)內容客觀真實。會議記錄必須實事求是,盡可能記下發言者的原話,忠實于發言者的原意,客觀地記載會議情況,真實地反映會議的內容和全過程,不得任意增刪和改動。記錄要突出重點,有詳有略,重要的內容和發言要詳記,不重要的或與會議無關的可以略記或不記。
(三)表達清晰準確。會議記錄一定要層次清晰、表意準確、語句通順。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發言,對關鍵問題、有爭議問題的發言要記錄清楚、仔細。會議記錄的書寫格式應規范、統一,書寫工整、清晰。
(四)專人記錄存檔。應挑選政治素質好、組織紀律性強、熟悉業務的同志作為會議的記錄人員。黨組會議記錄本不得與其他會議記錄混用,做到專本專用。記錄本、表決票、會議紀要等有關資料,應由專人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第五章黨組決定、決議的執行
黨組會議做出的決定,由分管該方面工作的黨組成員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組報告。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議。如在執行黨組決定、決議過程中發現與黨組決議不相符的情況,或需改變黨組決議,要及時提交黨組討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黨組的決定、決議。
黨組會議的內容,除黨組決定可在黨內外傳達或公開的以外,與會人員(包括列席人員)均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黨組的日常工作
以黨組的名義發文,一般須經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經黨組成員傳閱同意,由黨組書記審核簽發或者由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審核簽發。
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發表的重要講話,事先須經過黨組會議討論通過或傳閱同意。黨組成員在檢查工作、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中,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
黨組每年應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就思想、工作、作風方面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組成員之間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提倡互相諒解、互相支持,努力造就一個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黨組民主生活會召開前,有關部門應注意收集黨員、群眾對黨組班子及成員的意見,并如實轉告本人或在民主生活會上通報;黨組民主生活會結束后,應向黨員和群眾通報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
黨組按規定及時組織學習,并做好記錄。黨組會議記錄均屬“機密”等級,應經主持人審閱后簽字,并及時存檔,除黨組成員外,查閱黨組會議記錄必須由黨組書記批準。
協會會議議程篇九
第一條中共**大學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會)是代表**大學黨委行使職權、對**大學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最高領導機構的議事決策會議。
第二條黨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議事和決策。
第三條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均不在校時,原則上不召開黨委會。出席會議人員為校黨委委員。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黨委會。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條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書記、院長如有一人缺席,原則上不研究干部問題;不得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第五條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形成決議。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論證、充分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進行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后再議。黨委委員如因故缺席會議,會后由黨委書記指定人員向其通報會議情況及黨委決議。
第六條黨委會召開前,黨委書記和院長應就會議議題充分交換意見,達成共識。
第七條需要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共同研究決定問題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院長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八條黨委會一般情況下不討論未列入議程的議題和沒有具體處理方案的議題。
第九條黨委會由黨委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并做好會議記錄的保管和存檔工作。
第十條黨委會原則上每二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議題確定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題范圍:
1.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
2.研究決定向上級黨組織呈送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通過黨委的重要決議、決定、通知及黨委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
3.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管理體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4.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宣傳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等重要問題。
5.研究決定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學校領導班子工作分工。
6.研究決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置。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干部的選拔、任用、教育、考核、監督、獎懲等有關干部隊伍建設中的問題,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7.研究決定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年度進人計劃、各類職稱評審、人才培養引進有關政策等重要問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研究副高職稱以上(含副高)人員和科級干部以上(含科級)人員的調進或調出。
8.審定學校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定預算外10萬元以上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等重要問題。
9.研究決定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黨委書記、院長代表黨委、行政所作的工作報告。
10.研究確定校級學術機構、各類委員會的確立及調整。
11.研究決定紀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審定由紀委提出的黨員干部重大違紀案件的處理意見。
12.研究決定民主黨派工作的重要問題,審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3.審定校級先進,向上級推薦先進,對出國人員進行政審。
14.研究決定校行政提請黨委決策的重要事項。
15.其它需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黨委委員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可以解決或協調解決的問題,不列入黨委會議題,但重大問題應在黨委會上通報。
第十三條根據黨委會議事范圍,各部門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事先向主管領導匯報,由主管領導決定是否提出該議題。主管領導應組織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形成初步意見和處理方案。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黨委書記、院長簽署意見后方可列入黨委會議題。
三、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黨委會要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少數服從多數。決定重大事項要進行表決。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與會的黨委委員對議題應充分發表意見,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并認真聽取其他同志的意見。對需做出決定的問題,應態度明朗,意見明確。黨委書記在決策討論時可對議題適時補充意見,但一般應末位表態。
第十六條黨委會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親屬、近親近姻關系人員時,相關委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黨委會決定的重要問題根據需要可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整理,由黨委書記或委托副書記審閱簽發。
第十八條黨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工作中如確實難以執行,有2位以上黨委委員提請黨委會復議的,可在下次黨委會上進行復議,復議后按復議決定執行。在黨委會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必須執行原決議,并不得公開表示不同意見。
四、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黨委會是學校黨委研究和決策的重要會議,與會者應在時間和精力上予以保證,按時到會。會議期間不得另行處理其它事務,確實需要的,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因故不能與會者,應事先請假。
第二十條建立候會制度。除黨委會固定參加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應按黨委辦公室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候會。
第二十一條嚴格會議紀律,遵守保密制度,會議過程和結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泄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貫徹督辦
第二十二條黨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學校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如有不同意見須按組織程序反映。
第二十三條黨委辦公室負責決定、決議的督辦和協調,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將決議的執行情況反饋給黨委辦公室,重大緊急事項也可直接反饋至黨委,必要時可寫出專題書面報告。
六、附則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會議題的征集、匯總,交黨委書記、院長審定后,提前兩天呈送黨委委員。
第二十五條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包括會議通知、準備會議有關材料、作好會議記錄、撰寫會議紀要、起草會議要求制發的文件等。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則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