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行為的準繩,它可以幫助我們建立起一種良好的組織文化。為了確保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實施指南,供大家參考和遵循。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一
為加強醫療放射性藥品管理,保證經營藥品的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醫療放射性藥品實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醫療放射性藥品購入、請領和使用嚴格實行雙人簽字規定。
三、根據醫療放射性藥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的,嚴肅處理責任人。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執業條件。
第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準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并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資料;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放射診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見附件)。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后,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準到二級診療科目。
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準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1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四章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其主要職責是:
(二)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
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準。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
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二十二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
第二十五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應當盡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藥物給藥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進行影像學、病理學及其他相關檢查,嚴格掌握放射治療的適應證。對確需進行放射治療的,應當制定科學的治療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六)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開展核醫學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體、設備、工作場所和環境;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受體內放射性藥物診治的患者進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眾受到超過允許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條 核醫學診療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應當單獨收集,與其他廢物、廢液分開存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和處置放射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件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發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如實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診斷放射性藥物實際用量偏離處方劑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療實際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25%以上的;
(三)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藥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污染的;
(五)設備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放射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引導下,經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 已開展放射診療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并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三
三、輻射工作事故應急預案。
四、密度儀操作規程。
五、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六、密度儀維護、維修制度。
九、從事放射性人員培訓計劃。
十、輻射環境監測方案。
選煤廠。
關于成立輻射防護與安全領導組的通知。
各科、室、車間: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加強我單位的放射源管理,切實保障放射崗位工作人員和公眾的身體健康,確保放射工作的順利開展,嚴防差錯,杜絕事故,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成立公司輻射防護與安全領導組。
一、領導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責:
1、組長全面負責本單位放射防護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各部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
2、副組長協助組長負責本單位防護工作。
3、成員負責車間的防護工作。
特此通知。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選煤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為了加強我單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輻射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公司對放射源采取三級管理: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洗煤廠、車間班組。
2、公司負責放射源采購計劃的審核、放射源的采購,監督、檢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狀況。
3、洗煤廠負責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放射源臺帳。
4、車間班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監護及維護、維修。
5、建立放射源臺帳。放射源從訂貨、接收、運輸、安裝、存放務必有專人負責,并做好放射源檔案,做好記錄。
6、建立暫存庫,在檢修期間、停產期間、放射源購回未安裝前和報廢后,使用暫存庫存放放射源,避面丟失。
7、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防護標志牌,安裝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做好放射源出入庫記錄。
8、放射源所在場所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防護標志牌。放射源工作現場應懸掛醒目的職責牌,注明現場職責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編碼、出廠日期。
9、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務必有監控、報警系統,采取安全防盜措施,并有專人24小時值守,做好交接班記錄。
10、放射源出入庫、拆卸、安裝,務必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做好記錄。
11、放射源一旦發生丟失,要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公司,并立即上報上級公安、環保部門。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選煤廠。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選煤廠。
輻射工作事故應急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相關法規,為了在放射性事故發生時,最大限度的減少輻射對人和環境造成的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一、應急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失控事故的應急處置:
1、立即報告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
2、保護好現場,準備理解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調查處理。
三、發生放射源屏蔽外殼外殼破損和掉源事故的應急處置:
1、保護現場,立即疏散無關人員。
2、立即對可能理解超劑量人員,進行醫學處理。
3、立即報告縣級以上環保部門。
4、在放射事故現場設立一個警戒區,并設立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5、請輻射安全的專業部門及人員對放射源屏蔽體進行測量,評價其安全性能。
6、對于不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源回收協議進行處理。
7、做好記錄,并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
三、應急電話:
環保熱線:12369。
公安:110。
急救:120。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選煤廠。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選煤廠。
密度儀操作規程。
放射源密度儀現場操作務必有嚴格的操作規程、正確的使用方法來保證,不允許有半點差錯和誤操作,要求做到準確、無誤,保證人員和設備安全,為此特制定本規程。
人員要求:
1、工作人員務必經過放射性基礎知識、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工作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
2、新上崗或轉崗人員務必經過健康體檢合格,并取得“輻射工作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嚴禁未培訓人員在放射源密度儀崗位工作。
二、操作準備:
1、凡操作拆裝核密度儀,務必熟悉操作拆裝步驟,先提出安全操作方案,經廠領導批準方可實施。操作人員不能自行拆裝,若有問題請專業人員拆裝。
2、對安全操作方案,必要時在廠部安全防護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模擬操作實驗。
3、將操作用品如:扳手、螺絲、梯子等工具準備齊全。做好人員防護,操作過程要遵守時間、距離、屏蔽防護原則,使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到達盡量低的水平。
4、操作安裝和拆卸密度儀時,應使相鄰區域的工作人員越少越好,工作場地要有放射性標志,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到場,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準備,保證密度儀、操作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
1、新購入的放射源,按容器的編號、活度等與清單對照,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領取。
2、對放射源要輕拿輕放,嚴禁磕碰、重摔放射源,防止放射源從容器內掉出。
3、嚴禁在未關掉放射源容器開關的狀態下,拆卸和安裝放射源。
4、放射源的射出孔要對準無工作人員的墻角或地面,要思考到相鄰區域的安全。
5、操作過程中,只允許操作人員和監督人員靠近現場,其他人員不得靠近,保證操作現場的安靜。
6、檢修人員務必穿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全部操作務必在安全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
7、操作中如發生意外,造成人員摔傷或放射源容器摔落,大家不要慌,要服從現場領導同意指揮,按應急預案進行,采取完善措施,保證人員安全和放射源安全,減少損失。
四、結束工作:
1、清理現場,核實各項數據,做好記錄。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選煤廠。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為了保證放射源的安全,保護放射源周圍環境不被輻射污染,保護洗煤廠職工的安全,特制訂本崗位職責。
1、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務必經過放射性基礎知識、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工作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
3、新上崗或轉崗人員務必經過健康體檢合格,并取得“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嚴禁未培訓人員在放射源密度儀崗位工作。
4、上崗務必佩帶個人劑量報警儀和熱釋光個人劑量儀。
6、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監控、報警系統,務必24小時專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7、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牌,并設立監控及紅外報警監控。
設備;暫存庫實行雙人雙鎖,做好放射源出入庫記錄。
8、放射源、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志牌,并畫出安全線,嚴禁非操作人員靠近安全線。
9、時常持續放射源崗位環境整潔干凈。
密度儀維護、維修制度。
為了保證密度儀的正常運行,保護操作人員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密度儀的維護、維修,必須要申報公司批準方可進行。
2、密度儀由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的專人負責對密度儀進行標定、校正、檢修、檢測結果的保存、對照及清掃工作。
3、對密度儀的校正、標定、檢修應有完整的記錄。所有記錄要保存完好,密度儀的零配件及有關資料由專人保存。
4、檢修密度計時務必關掉放射源。
5、安裝或更換放射源時,檢修人員務必穿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換源工作時間較長時,應當采用輪流操作的辦法。
6、放射源強度超過有關規定時,更換務必由帶給放射源的單位或專職部門進行。以上各條望大家認真遵照執行。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為了加強我單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輻射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公司對放射源采取三級管理:山西安澤玉華煤業有限公司、洗煤廠、車間班組。
2、公司負責放射源采購計劃的審核、放射源的采購,監督、檢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狀況。
3、洗煤廠負責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放射源臺帳。
4、車間班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監護及維護、維修。
5、建立放射源臺帳。放射源從訂貨、接收、運輸、安裝、存放務必有專人負責,并做好放射源檔案,做好記錄。
6、建立暫存庫,在檢修期間、停產期間、放射源購回未安裝前和報廢后,使用暫存庫存放放射源,避面丟失。
7、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防護標志牌,安裝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做好放射源出入庫記錄。
8、放射源所在場所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防護標志牌。放射源工作現場應懸掛醒目的職責牌,注明現場職責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編碼、出廠日期。
9、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務必有監控、報警系統,采取安全防盜措施,并有專人24小時值守,做好交接班記錄。
10、放射源出入庫、拆卸、安裝,務必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做好記錄。
11、放射源一旦發生丟失,要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公司,并立即上報上級公安、環保部門。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五
為防止核子稱放射性計量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危害,提高廣大員工自身保護意識,增強安全預防觀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稱的車間領導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職責措施,安全管理職責要落實到人頭,每個班組要明確一名組長負責安全預防管理。
二、車間和工段,班組要經常加強核放射對人體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護潛力。
三、使用單位要成立安全組織機構,落實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學的防護措施,并掛警示標志。停產停工期間要放立專門警示標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嚴禁人員靠近和距離射源5m內禁止人員停留。
六、核子稱和放射源部位維修時公司要透過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操作,非技術人員不準操作和動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內檢修設備時,人員有可靠安全防護措施,或穿防護服,并有專職安全員監督下進行。
八、嚴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亂堆亂放物品。
九、要加強放射源的安全檢查,發生防護等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解決。
十、當班崗位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當班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隱患或放射源丟失及損壞要及時向安全科及公司領導報告。
十一、對無視放射源管理,私自動用放射器的或損壞放射源防護裝置的將給予1200元以上1元以下罰款,因此發生傷害事故的將從重處罰或依法追究法律職責。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六
為防止核子稱放射性計量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危害,提高廣大員工自身保護意識,增強安全預防觀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稱的車間領導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職責措施,安全管理職責要落實到人頭,每個班組要明確一名組長負責安全預防管理。
二、車間和工段,班組要經常加強核放射對人體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護潛力。
三、使用單位要成立安全組織機構,落實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學的防護措施,并掛警示標志。停產停工期間要放立專門警示標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嚴禁人員靠近和距離射源5m內禁止人員停留。
六、核子稱和放射源部位維修時公司要透過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操作,非技術人員不準操作和動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內檢修設備時,人員有可靠安全防護措施,或穿防護服,并有專職安全員監督下進行。
八、嚴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亂堆亂放物品。
九、要加強放射源的安全檢查,發生防護等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解決。
十、當班崗位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當班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隱患或放射源丟失及損壞要及時向安全科及公司領導報告。
十一、對無視放射源管理,私自動用放射器的或損壞放射源防護裝置的將給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款,因此發生傷害事故的將從重處罰或依法追究法律職責。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七
張,門診和住院病人檢查2720人次,檢查人次比xx年增加880人次。甲片率張數3616,其符合率達到80%,乙片張數452,其符合率小于15%。診斷符合率達到70%。
2、透視方面:干部職工健康體檢1102人次,學生1328人次,
征兵體檢60余人次。特殊造影:48例。其總收入為144390元。
ct室:由(10月7日至12月30日)共接待病人338人次,總收入74360元。月收入突破2萬元以上。
三、存在的問題。
1、書寫報告不規范,詳簡不一,沒有統一認可的標準,漏診率較高,導致臨床不信任放射科報告。
2、提高質量不高,許多體位不夠標準,有責任心因素,技術因素,暗房及膠片因素。
3、部份醫生態度差,話語不夠溫馨,顯示不出“以病人為中心的宗旨”。
4、與臨床科的協調度不夠。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八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周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并認真匯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有限職責公司月日。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九
一、公司負責人(法人或安全生產負責人。注:公司規模較小的由法人直接負責)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環保部門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具體管理工作;各分廠廠長對所轄分廠的放射源安全負責,并指定各車間、生產線的放射源安全職責人,安全職責制見框圖(見附表1)。
二、公司保衛部門定期對全公司放射源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匯報公司負責人,通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門,協助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全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
三、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建立建全放射源全部管理檔案,并由專人保管。檔案資料有:
(7)放射源(生產單位)說明書(密封源檢驗證書)(8)放射源編碼。
(9)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關人員名單一覽表(見附表2)。
(11)安全管理及相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見附表3)及健康檔案。
(12)個人劑量監測報告(行政管理單位出具)(13)放射源轉移申請批復(僅限銷售單位)(14)廢放射源收貯表和入庫證(15)廢放射源生產廠家回收復函(16)放射源運輸及轉移記錄(見附表4)。
(17)放射源相關設備檢修、暫存申請及批準文書。
式劑量塊每三個月由主任安排人員送貴州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進行累積劑量測定。其所測劑量作為輻射工作人員在該時期內的吸收劑量。吸收劑量限值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有關輻射劑量限值規定以內。(審管部門批準除外),個人劑量檔案應當保存足夠的時間,通常在輻射工作人員脫離工作后還應保存十年。由于技術的需要,能夠保存三十年。
五、放射性工作場所、放射源庫、源所在位置,務必設置放射性警告標志(見附表9)。
六、公司從事輻射工作人員務必理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上崗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七、公司放射源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一齊存放。
八、放射源庫建設務必先經公司安全環保處和保衛部門審定后,由公司負責人批準。源庫務必經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九、放射源庫實行雙人雙鎖專人保管,其他人員不得私配鑰匙。十、放射源報廢由生產部門報安全環保部門、保衛部門備案,經公司負責人批準方可報廢,其廢源務必送回生產廠家或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不得私自掩埋、丟棄處理。
十一、公司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若因未履行以上職責,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將追究有關職責人的職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職責。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
一、與放射源有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及國家和省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違法違規。
二、專(兼)職放射性防護人員要相對穩定。其職責是:建立、健全輻射防護規章制度,檢查執行狀況,完成其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學習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標準,加強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放射源暫時存放場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露的安全防護措施,實行雙人雙鎖,嚴格登記。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立即向環保、公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瞞報。
五、建立放射源巡視制度,班組每一天巡視,車間每周巡視,公司(廠)每月巡視一次,填寫巡視記錄。為確保放射性作業人員每年理解的照射劑量低于國家標準限值,相關作業人員每年工作不超過280天,每一天不超過8小時。
六、理解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并認真匯報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狀況,帶給有關資料。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一
一、為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病人的健康與安全,使醫用放射源更好地為人民的健康服務,根據國家頒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醫用放射源的人員,就業前進行專業和輻射防護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者,方能從事該項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須申報法定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有關證件辦理齊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員必須正確應用防護知識,加強自身防護,正確使用設備,提高操作技術,減少射線照射。
五、工作人員應注重病人和家屬的防護,關鍵把握好醫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須性、合理性,設備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強劑量監測及管理,一切治療設備經換源或大修后,必須重新檢測確認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接受個人劑量監測,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設立防火、防盜、防泄漏、防搶劫等安全措施,指定專人保管。
八、機房內外照射的水平滿足防護要求。
九、對于廢源,按照《放射源處理辦法》的規定,醫院委托中國核動力研究院按簽約合同處置。放射性同位素藥盒的廢品、廢物必須儲存十個半衰期后,再按規定處理。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二
1、必須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購買和使用放射性藥物。
2、放射性藥物操作人員應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
3、定貨須慎重考慮,妥善安排,經科主任批準決定。
4、及時了解到貨日期,做好使用安排,爭取充分利用不浪費。
5、放射源到貨后應立即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到貨日期、核素種類及活度等。
6、貯存使用放射源的場所,須配備防護措施,入口處設置醒目輻射標志及必要的報警裝置。
7、放射源容器須貼標簽,標明核素種類、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記錄使用情況,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點放射源,核實登記,做到帳物相符。用完后應有注銷、容器回收等記錄。
10、對貯源室定期進行劑量監測,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三
一、各項x線檢查須由臨床醫師詳細填寫申請單。接診人員做好放射科登記、編號、劃價多項工作,交費或記賬后進行相關的x線檢查。急診病人隨到隨診,特殊造影檢查,放射介入治療應事先預約。
二、重要攝片由醫師和技術員共同確定投照位置、投照技術條件以及投照次數等。特殊造影放射介入治療等,須待出片合格后方可囑病人離開。
三、重危病人必要時應由臨床醫師攜帶急救藥品陪同檢查。
四、x線診斷要密切結合臨床。疑難病例應集體會診,必要時邀請臨床醫師參加共同研究做出診斷。不能確診的報告中要提出可能診斷內容及建議做何種相關檢查以助確診;需觀察隨訪病例應注明何時復診。
五、x線照片門診一般交由患者保管,但原始申請單及x線報告留底存檔備查;住院或門診中有教學、科研或需會診的疑難病例的x線片,應做x線編號、歸檔、統一保管。借閱時要填寫借片單,并由經治醫師簽名負責。院外借片須經醫務科批準,并收取借片押金,以保證歸還。凡發生醫患糾紛的x線照片,接醫務科通知后,一律不準借出,如私自借出或丟失將嚴肅處理。
六、每天集體閱片,磋商、研究投照暗室技術和診斷和鑒別診斷等內容;疑難問題x線片可派人到外院請教或請外院專家會診,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七、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嚴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好自我和患者的防護工作。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八、注意用電安全,嚴防差錯事故,x線機指定專人保養,定期進行檢修。科室要建立放射設備運行記錄,機器發生重大故障應由當班人員即刻向院部報告,請示處理意見。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四
為控制輻射源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將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使員工意識到發現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時應對人員和環境進行保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涉及海上放射性作業的管理。
2.1放射性:原子核自發地發生轉換,并隨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學性質改變的現象。
3.1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3 各所屬單位
3.3.1負責對選擇的作業單位的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進行審批和管理。
3.3.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3作業單位
依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制定放射性生產測試作業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4.1放射性物質的作業要求
4.1.1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
4.1.2進行測試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1.3操作、安裝放射源以及這些放射源出入設備時,除放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圍觀,不得在設備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質的領、用、存、取都應有嚴格的登記交接記錄。
4.1.5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施。
4.2作業前準備
4.2.1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向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保措施交底。
4.2.2作業前,作業方負責人還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作業監督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作業。
4.2.3 基層單位負責人對使用放射源進行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組織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指揮現場放射源作業。
4.2.4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提交“放射性物品進場申請單”,經基層單位負責人認可后,隨放射源帶到作業現場,現場安全負責人保存該申請單。
4.2.5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向現場負責人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境控制措施交底。作業負責人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4.2.6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將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防護措施等情況通知現場總監,現場負責人確認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后方可進行作業。
4.2.7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還要將msds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場人員。使其了解msds相關內容后,方可進行作業。
4.3 運輸與存放
4.3.1 作業方應嚴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中關于運輸與存放的要求。
4.3.2 作業方陸地運輸放射源時應有當地交通部門的運輸許可證,往平臺上運輸放射源時,應申報并辦理相應手續,指派專人押運,裝運箱和源罐上應注有標志,如:危險物質、吊點、運輸要求等。吊裝時,繩套應牢固,操作應平穩,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業現場不準長期存放放射源,如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則應經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業現場存放應有專用的存放裝置,放射源存放應遠離生活區,且不能與爆炸性物質和具有腐蝕的物質同室存放,裝置上應有危險性標識。
4.4 廢棄處理
對失效的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外殼應送到國家指定的廢棄機構和地點進行處理。
4.5 應急處理
4.5.1 凡放射性物質丟失或發生事故后,作業監督應立即組織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5.2 發生放射源事故或丟失后,作業監督與作業負責人應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必須逐級向上匯報。
4.6使用后管理
作業負責人提出退場申請,填寫“放射性物品退場審核單”并經作業監督和現場總監簽字確認后隨放射源帶回陸地。審核單到達陸地后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留存。
5.1《危險化學品處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放射性新藥是指我國首次生產的放射性藥品。藥品研制單位的放射性新藥年度研制計劃,應當報送能源部備案,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放射性新藥的研制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及臨床研究。研制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檢驗方法、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放射性比活度、劑量、劑型、穩定性等。
研制單位對放射免疫分析藥盒必須進行可測限度、范圍、特異性、準確度、精密度、穩定性等方法學的研究。
放射性新藥的分類,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研制單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藥,在進行臨床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報送資料及樣品,經衛生部審批同意后,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臨床研究。
第八條研制單位在放射性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后,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衛生部在審核批準時,應當征求能源部的意見。
第九條放射性新藥投入生產,需由生產單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研制單位,憑新藥證書(副本)向衛生部提出生產該藥的申請,井提供樣品,由衛生部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十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能源部報送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并抄報衛生部。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放射性藥品實行合理布局,定點生產。申請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籌建手續。
第十二條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手續,經能源部審查同意,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準生產、銷售放射性藥品。
第十三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衛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凡是改變衛生部已批準的生產工藝路線和藥品標準的,生產單位必須按原報批程序經衛生部批準后方能生產。
第十五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實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產品方可出廠,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可以邊檢驗邊出廠,但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時,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同時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供銷業務由能源部統一管理。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給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訂貨。
第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進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
進出口放射性藥品,應當報衛生部審批同意后,方得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的放射性藥品品種,必須符合我國的藥品標準或者其他藥用要求。
第十九條進口放射性藥品,必須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對于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邊進口檢驗,邊投入使用的辦法。進口檢驗單位發現藥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二十條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志,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注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注明前款內容外,還須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二條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內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四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劑并進行臨床驗證前,應當根據放射性藥品的特點,提出該制劑的藥理、毒性等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該制劑只限本單位內使用。
第二十五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必須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二十六條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報衛生部審批頒發。
第二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六
系指在核醫學工作中產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濃度超過國家規定值的液體、固體和氣載廢物。應根據廢物的性狀、體積以及所含核素的種類、半衰期、比活度選擇相應的處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場所造成不必要的電離輻射危害,不致造成環境污染。
方法:核醫學單位應具有廢水專用處理裝置或分隔污水池輪流存放和排放廢水。污水池必須恰當選址,池底和池壁應堅固、耐酸堿腐蝕和無滲透性,應有防止泄漏措施。而無廢水池的單位,應將廢液注入容器存放10個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統。如廢液含長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體廢物處理。標準:將廢液的降至放射性濃度不超過1×104bq/l的廢閃爍液,或僅含有濃度不超過1×105bq/l的3h或14c的.廢閃爍液不按放射性廢物處理。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于”公眾導出食入濃度”dic(公眾)的廢液作非放射性廢液處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統。
2.注射過或服用過放射性藥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須為使用放射性藥物病人提供有防護標志的專用廁所,對病人排泄物實施統一收集和管理。將其排泄物貯存10個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統。池內沉渣如難于排出,可進行酸化,促進排入下水道系統。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處理,必須同時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閉存放待處理。
1.廢物收集。
(1)按廢物的可燃與不可燃、有無病原體毒性分開收集廢物。
(2)供收集廢物的污物桶應具有外防護層和電離輻射標志。污物桶放置點應避開工作人員作業和經常走動的地方。
(3)污物桶內應放置專用塑料袋直接收納廢物。裝滿后的廢物袋及時轉送貯存室。
2.廢物存放。
(1)貯存室建造結構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風條件或安裝通風設備,出入處設電離輻射標志。
(2)廢物袋或廢物包、廢物桶及其他存放廢物的容器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有廢物類型、核素種類、比活度范圍和存放日期的說明。
(3)內裝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廢物袋應附加外套。
3.廢物處理。
(1)焚燒可燃固體廢物必須在具備焚燒放射性廢物條件的焚化爐內進行。
(2)同時污染有病原體的固體廢物,必須先消毒、滅菌,然后按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理。
(3)gbq量級以下且失去使用價值的廢棄密封放射源必須在具備足夠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設施里存放和待處理。
(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醫用廢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
(5)廢物經過存放衰變,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廢物處理。
1.凡使用133xe診斷檢查病人的場所,應具備回收病人呼出氣中133xe的裝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氣。
2.放射性濃度小于或等于”公眾導出空氣濃度”dac(公眾)的氣載廢物為非放射性廢氣,可以直接排放。氣載放射性廢物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射性核素時。
1.有專(或兼)職廢物管理人員負責廢物的收集、分類、存放和處理。廢物管理人員應熟悉廢物管理原則和掌握劑量監測技術。
2.設廢物存貯登記卡,廢物主要特性和處理過程應記錄在卡片上,并存檔備案。
3.必須有預防發生廢物丟失、被盜、容器破損和災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貯存室的顯著位置應設安全警戒信號。
4.密封放射源的廢棄和處理,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并存檔備查。
5.廢物管理人員作業時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具和防護設施,防止超劑量照射。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七
1.各單位的放射源要指定專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編號,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貼上標簽,內容包括:核素名稱、活度、出廠日期、出廠號、理化狀態。
3.建立放射源財目,內容包括:編號、核素名稱、測定日期(年、月)測定活度(毫居里)、購源日期、含源設備、所屬部門、用途、借入借出記錄、核查情況。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須存入保險柜中,做到賬物相符,檢查相關指標合格后,入庫消帳。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時,必須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稱、活度、測量日期、購源日期、單位名稱、保管人。經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集中處理。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其他事故。
責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職或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術事故:指以設備質量或故障等非人為因素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類別分為:
一類: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二類:放射性物質污染事故。三類: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
3.發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單位必須及時向放射性防護室報告并采取妥善措施,減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響,并接受監督部門的處理。
4.處理放射事故時,應當首先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員就醫,組織控制區內人員的撒離工作,并及時控制事故影響,防止事故的擴大蔓延。
5.發生工作場所、地面、設備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首先確定污染的核素、范圍、水平,度盡快采取相應的去污染措施。
6.發生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時,肇事單位應立即報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馬上逐級上報南陽市衛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迅速查找、偵破、盡快追回丟失的放射性物質。
7.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收集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并及時上報給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便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分析國家財產及公眾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員受照時,要通過個人劑量計、模型實驗、生物和物理檢測、事故現場樣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員的受照劑量。
9.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當量超過0.05sv者,應給予醫學檢查;對一次受照劑量當量超過0.25sv者,應及時給予檢查和必要的醫學處理。
10.發生放射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衛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規定》中第五章罰則酌情處理。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八
1、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并主動接受、配合衛生、公安部門的監督和防護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護和安全管理檔案,保證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并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建立放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3、建立放射防護和安全管理組織,設立專(兼)職防護和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放射源管理責任制,確保放射安全防護管理人員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規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并有效地開展工作;每二個月至少對放射源的管理及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有文字記錄。
4、嚴格按放射安全、防護要求設置放射源和防盜、防丟失、防輻射設施,在放射源工作場所設立放射警告、警示標志,并有專人管理。
5、嚴格按放射性物質工作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工作,不超許可范圍工作。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要及時辦理'放射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換證、復驗審查、變更、注銷等手續。
6、新、改、擴建放射工作場所時,及時辦理預防性審批、驗收等手續。
7、及時組織放射工作人員按時接受個人劑量檢測、放射工作培訓,并做好就業前、中、后的健康體檢的組織工作;放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8、未經衛生、公安部門批準,不得購買、轉讓、調撥、借用或自行處置放射源。
9、如發生放射源、設備遺失或者發生放射事故時,及時向衛生監督和公安部門報告。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十九
1、認真執行《軍城煤礦放射源管理制度》,當發生放射源環境質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時,按《重大事故匯報規程》進行匯報和組織搶救。
2、明確安全健康事故為緊急情況、環境質量情況為次級緊急情況。
3、嚴格放射源裝潢子的安裝,并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記,盡量減少核輻射。
4、應急預案:搬遷放射源時,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長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離措施,在放射源周圍工作一般不超過2小時,超過2小時工作應輪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圍工作時,必須距離1m以外,當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關閉放射源,疏散人員,封鎖放射源工作地點并組織其他人員進行救護,撤到安全地點。
5、培訓:加強放射管理人員的`安全預防意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做到發現事故要及時匯報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自覺利用距離和屏蔽防護,定時參加衛生勞動部門的查體,及時對個人接觸劑量進行檢測。
1、核子秤是一種高效、精確的計量儀器,必須按照規程正確使用。
2、任何情況下須對放射源及其設備作出清楚的標記,在其上或附近必須設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證人員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標記。
3、核子秤裝置必須定期巡檢,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穩定性。
4、為保證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須按規程規定對其進行靜態、動態的校驗。
5、非有資格且未接受過訓練的人員絕對不能移動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開時,打開a型架上部護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維護設備時,要關閉放射源裝置。
7、發生緊急事件時,不要試圖進行修理、拆除或處理受損的部件。
8、無論在任何情形下,除供應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1、必須按照規程正確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況下須對放射源及其設備作出清楚的標記,在其上或附近必須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證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標記。
3、從事放射工作人員配置鉛手套、鉛眼鏡、鉛圍裙等防護用品,在監測、調試維護、更換放射源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放射防護品,關閉放射源。工作完畢后,方可打開放射源封閉塊。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維護設備時,要按照相關法規,相關規定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及關閉放射源裝置。
5、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請專業部門檢查放射源泄漏情況,發現泄漏超標,應立即請專業部門處理。
7、正常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計量不準確等意外情況時,要立即請專業部門檢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試圖進行修理,應立即遠離放射源,并通知礦調度室等相關部門,并在危險區域設立警示牌,防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8、每天觀察上位機情況,發現異常及緊急事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礦調度室、保衛科等相關部門進行必要處理,并要求相關人員撤離危險區域,立即到相關衛生醫療部門接受檢查治療。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
為了加強放射源的管理,預防放射源泄漏、丟失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控制措施和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放射源運輸、管理時發生泄漏、丟失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4.1總指揮:xxx。
4.2副總指揮:xxx。
4.3成員單位:安全環保部、裝備能源部、保衛部、經營管理部。
5.1總指揮。
5.1.1應急事故的最高指揮,負責全面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5.2副總指揮。
5.2.1協助總指揮進行應急救援指揮。
5.3安全環保部。
5.3.1負責組織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放射源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危險隱患和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實。
5.3.2負責放射源泄漏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并予以考核。
5.3.3負責檢查涉及放射源的各區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工作。
5.4裝備能源部。
5.4.1負責技術、大修工程項目中放射源安全設施計劃,任務的安排。
5.4.2對有關放射源點施工計劃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5.4.3會同安全環保部做好放射源點安全設施工程竣工后的驗收等工作。
5.4.4負責做好現場使用的放射源的檢查巡視。
5.4.5負責源庫的檢查巡視,負責臺賬的建立并進行崗位責任制,臺賬的`動態管理。
5.4.6負責云南文山鋁業有限公司其它放射源及輔助設備的檢查工作。
5.4.7負責本單位涉源員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以及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
5.5保衛部。
5.5.1負責在線放射源及源庫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
5.5.2負責應急救援過程中安全區域的建立及保衛工作。
5.5.3會同安全環保部、裝備能源部做好應急事故的救援工作。
5.5.4負責放射源及射線裝置出、入廠區的檢查、登記,防止放射源泄漏事故擴大。
5.6經營管理部。
5.6.1負責放射源及射線裝置出、入庫登記,做到賬物相符,并對源庫存物品備案。
5.6.2負責放射源庫的日常管理,對放射源庫實行“雙人雙鎖”制度,并對出、入放射源庫人員登記備案。
5.6.3負責放射性廢源及放射性污染物的后續回收處置工作。
安全環保部、裝備能源部、保衛部。
7.1放射源庫需設置24小時紅外線監控設備,裝備能源部,經營管理部每天對放射源庫進行巡視檢查。并在放射源庫巡檢記錄上簽字。裝備能源部每天對在線放射源進行巡視檢查,經現場人員簽字并認真做好巡檢記錄。對射線裝置進行定期巡視檢查,發現放射源有泄漏或其它輻射現象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7.2各使用單位在裝備能源部的技術指導下,負責在線同位素儀表的日常維護及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加強放射源現場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源泄漏,搞好安全監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裝備能源部聯系妥善解決。
7.3使用單位建立點巡檢制度,崗位人員每班巡視一次,按規定進行交接班,并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發現放射源設備指示異常或標牌丟失等情況應及時向裝備能源部匯報,裝備能源部派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理,避免放射性事故的發生,保證人身安全。
7.4在線放射源若遇大、中、小修或其他施工項目時,使用單位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裝備能源部,對在線放射源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妥善處理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7.5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放射防護要求。
7.6裝備能源部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監測和檢查,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需持有放射工作證,佩帶個人劑量計,有可能受較強外照射時,必須攜帶劑量檢測儀或劑量報警儀。
7.7制定并落實放射源泄漏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源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7.8涉源工作單位,必須定期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身體檢查。
7.9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工作時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安全監護,一人監護,一人作業。作業時必須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技術規程、動作標準及管理規定進行防護、巡視、檢查等。
8.1使用或維護單位發現盛裝放射源的容器有破損或放射源已裸露在容器外面時,就可能發生泄漏事故(包括放射源庫放射源泄漏及作業中放射源泄漏)。首先要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懸掛明顯的標志,劃出禁區并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避免更多人員受大劑量照射。同時應立即通知裝備能源部、生產調度室,調度應立即安排同位素技術人員進入現場。事故處理人員進入現場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佩帶放射性同位素輻射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測定。
8.2如果事故現場有人員受大劑量射線照射,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急救。
8.3同位素技術人員進入現場后,首先要檢測放射源是否在原安裝位置,如果不在原安裝位置,使用輻射探測儀器,順著輻射場升高的方向尋找放射源,直到找到放射源。找到放射源后,事故處理人員應盡快用現有的工具或屏蔽材料,迅速將其放回容器內。暫時無法放回容器內的放射源,要放在暫存罐內,并運往放射源源庫內。如果屬于現場容器有破損時,要立即更換容器。整個工作中要做好事故處理的劑量監測工作,以收集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評價事故后果的資料。
8.4使用及維護單位應盡快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對此事進行妥善處理。
8.5成立由安全環保部、裝備能源部、保衛部、使用單位組成的事故分析小組,對事故產生原因進行調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并杜絕事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
8.6裝備能源部對事故經過及處理情況要詳細記錄,填寫事故報告,建立檔案。
8.7對事故責任者要給以處理。
9.1本制度由經營管理部部制定,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9.2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一
1、任何患者有權要求保護個人隱私,工作人員有義務尊重和支持。
2、患者在檢查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病人在進行x線檢查需要暴露胸腹部時,工作人員均應盡到告知義務,向病人進行說明,以征求病人的理解和配合,得到病人的同意后,方可進行檢查。
3、病人在投照胸腹部時,不分男女均可穿一件無扣、無金屬飾物的全棉內褲,如衣物不符合以上要求,而必須暴露投照區時,需給患者提供干凈檢查服裝。
4、各檢查室內做到“一室一患”,對于必須接受需要暴露人體部位檢查的異性病人,應有同事或家屬在場。
5、如果病人投照區有疤痕或紋身等異常形態,決不允許嘲笑和議論,任何醫務人員不得取笑病人的生理缺陷。
6、未經病人同意,醫務人員不得將病人的個人信息、病情、宗教信仰、身體缺陷、個人隱情等透露與病人診療活動無關的人員。
7、患者檢查時的各種檢查申請單及登記資料、登記本要妥善保管,嚴禁無關人員隨意翻閱、拍照。
8、嚴格保管患者檢查圖像與報告,無關人員不得翻閱,報告只能由患者或其授權人員領取,或由其接診主管醫護人員領取。患者檢查資料、報告未經授權嚴禁拍照、拷貝。
9、未經注冊的醫師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開展醫療活動以及觀摩學習,涉及病人隱私的,應征得病人同意。
放射診療管理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二
一、采礦公司所屬單位在計劃、購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之前,除了給環保中心報批外,同時報醫療管理中心審批。購置申請未批準前,不得購置。
二、在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竣工驗收同意后,可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購置手續。
三、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健康檢查,接受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獲得《放射人員健康證》,方可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專業,在崗位工作中必須佩帶劑量牌,并接收有醫療機構資質單位的職業健康監督。
四、發生放射源事故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事故。醫療管理部門協助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公安部門調查。
五、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規定的項目,在三十日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變更手續制度。對車間班組負責人更換,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班手續。
六、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根據本單位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危險場所設警示牌標志。
七、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八、放射工作單位建立健全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一)設立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監測和檢查。
(三)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四)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五)從事放射防護管理和現場接觸放射線專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保健津貼。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情況給予處罰:
(一)發生先購置放射源后審批許可證,并已使用的單位。
(二)未經培訓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而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而上崗的。
(四)上崗后未進行按規定健康檢查,沒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的。
(五)對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過期或超過許可登記范圍使用、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對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七)發生放射源物質泄露事故、失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況將按照《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對法人代表和用人單位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