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商業活動中進行風險管理和合作保障的一種方式。小編為大家搜集了一些常見的合同協議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三
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 項目建設需要,根據 政房征[ ] 號《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乙方的房屋。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試行)等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房屋產權證號: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套內面積 平方米,房屋規劃用途,房屋的結構 ,房屋共有情況 。
第二條 乙方選擇第 種補償方式:
1. 貨幣補償。
2. 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根據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 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 元(小寫: 元)(詳見貨幣補償計算表,表-1)。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作為本協議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結算依據。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為 元,由甲方于 年 月
第四條 房屋產權調換
(一)、實行原地房屋回遷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見房屋原地回遷安置差價計算表,表-2)。
(二)、實行異地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或以房屋產權證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安置房屋區位每降一個土地級別,按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的10%作為補償,原產權建筑面積10%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照5平方米來補償。(見房屋產權調換計算表,表-2)。
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應符合以下標準:
1.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 安置房裝飾與設施標準見附件。
(三)、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由甲方提供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費用按相關規定繳納。
權手續交于甲方,送相關部門辦理房屋注銷手續。
(五)、產權調換差價由 方于 年 月 日前向方支付,支付方式為:。
第六條 房屋產權安置的過渡
過渡方式為:乙方自行過渡,甲方應按本協議第七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
(一)甲方按 規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甲方按 規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元。其他補助元。
(三)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等費用,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給乙方,支付方式為: 。
第八條: 乙方的違章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應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拆除。
第九條 違約條款
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在本協議第六條第(二)項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乙方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甲方應在臨時過渡期滿90日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1. 甲方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雙倍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甲方按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 %向乙方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標準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及附件二標準的約定。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標準進行整改。
(三)、安置房交付后,房屋面積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如房屋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超出面積部分按照簽訂合同的房屋安置價格結算。
1. 雙方自行約定:
1、2、3、(四)、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支付貨幣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設備搬遷安裝補助及損失費、停產停業補償費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累加)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協議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金額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乙方違約責任
方負責交還、乙方原使用的分戶計費水、電、燃氣表以及一切附屬設施不得自行拆除。
(二)、乙方無正當理由延期搬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 天賠償 元。
(三)乙方在臨時過渡期內,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為 )之日起1個月內,應到甲方處辦理安置手續,逾期每延期一日賠償甲方 元。
(四)乙方無正當理由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繳納房屋超出面積款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一天賠償 元,或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
第十條 其他違約責任
1、2、3、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征收補償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地點位于========,房號和房屋建筑面積見附表。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第三條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圍內新建的回遷房給乙方,建筑結構為框架結構,用途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平方米調換一平方米的標準臵換(乙方在二個月內簽訂協議的獎勵10%)。
(二)產權調換的安臵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臵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產權調換的安臵房裝修標準。門為甲板杉木門;內墻面及天花為雙飛粉批檔面;地面貼普通60×60耐磨磚;大廳40瓦光管;房及廚房、衛生間20瓦光管;塑盒明線;水接至廚房衛生間并安裝水龍頭。
(三)原被征收房屋有裝修的,由乙方指定一家有資質的評估
公司對裝修情況進行評估,由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
第四條 臨時安臵費用。
(一)搬家補助費每戶一次性補助2000元。
(二)乙方臨時安臵補助費:甲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乙方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臨時安臵補助,臨時安臵補助費從搬清房屋之月起計至交付回遷房次月止。
第五條 乙方在領取臨時安臵補助費之日起兩天內應將被征收房屋騰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六條 契證辦理。甲方在回遷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2個月內負責辦理安臵房的房產證給乙方,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停車位的安排使用與收費。甲方原則安排給乙方每戶一個停車位停車,但不能轉讓和作其他使用。
第八條 管理費收取。凡屬乙方名下(以房產證名字為準)自住業主,5年內免收物業管理費,5年后的收費標準由小區物業公司上報物業管理部門審批執行。
第九條 建設期。自改造范圍內所有房屋搬遷完畢之日起,36個月內交付回遷房給乙方。若回遷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則從第37個月起,甲方需每月增加30%臨時安臵補助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支付約定的價款,由甲方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騰房,乙方除按被征收房屋補
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乙方所有業主簽名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待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甲方與各個業主簽訂具體的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以此協議為樣本。
附表:房屋情況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文檔為doc格式。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五
第十八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條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00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七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修改為“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七、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九、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
2
頁,當前第。
2
頁
1
2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八
第四十四條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貪腐、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市級有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我國特有的制度。房屋征收問題的實質是存量土地的利用問題,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問題。下文是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本規定定第七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應當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后,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區人民政府審查后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和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予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補助和獎勵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房方法;。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于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區人民政府決定采用征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區人民政府應當于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由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決定中予以確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三章補償。
第十九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和其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分別評估,并按照較高的評估結果確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房屋的,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三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轉用房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限,對支付臨時安置費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周轉用房。
第二十四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但在簽約期限內未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比例計算、結清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征收公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按照補償決定確定的方式執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
申請書。
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區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資金管理制度和臺賬,確保征收補償費用專款專用。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評估。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以及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評估確定,但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房屋征收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期限等評估信息,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在報名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
房屋征收部門核實提出申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符合規定的列入候選范圍。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基本情況、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投票時間、投票地點等事項。
在協商期限內,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達成一致的,應當將載明所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經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協商結果確定。
在協商期限內,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達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得票數相等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參加投票的,視為放棄投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選定或者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
合同。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五章法律責任。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是指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的直管公產房屋和單位產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房屋中涉及文物古跡、歷史風貌建筑、軍事設施、教堂、寺廟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補償安置、拆遷許可的延期、裁決等繼續沿用國家和本市原有的規定辦理,但區人民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房屋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的一種行政行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剝奪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同時喪失土地使用權并給予市場交易價格補償的行政購買行為。
《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經20xx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1月21日,國務院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
《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活動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后果是改變所有權人,是政府征收房屋附帶收回國有土地的一種征購活動,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房屋征收是《物權法》確立的一種政府以職權行使權力的法律關系,《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對“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作出規定,即“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征收事由、征收權限、征收程序等由行政法律來規定。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執法、工商、審計、財政、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六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熱門17篇)篇十七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征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戶補償。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戶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并簽訂維穩目標責任書。
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