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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一
考試即將來臨,隨著緊張的進入了沖刺階段,在這時間里,大家可不要忘記了鞏固好知識。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畏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獲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士日。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臼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二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三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具體合同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3.標的物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五)試用買賣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2.商品房頂售合同的效力。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4.解除權的行使。
5.商品房買賣中貸款合同的效力。
(一)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義務
贈與合同,是贈一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子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貝曾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飛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末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清求出借人返述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h%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末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米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上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3.承租人的優先權。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法》規定的興事人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問法》的有關規定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勒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li}發合同。
1.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3.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入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干研究開發人。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
發的當事人共有。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中請權的,可以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
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賂償損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眾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必須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贅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認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問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四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合同的擔保的知識,歡迎閱讀。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1.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二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ll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3.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仟承擔。
3.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末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牛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共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且具備法定條件的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二
2.登記為對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5.其他情況卜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則。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種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不得對杭止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仆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共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質押合同
2.動產質押的效力。
3.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4.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r}i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與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扣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信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的數額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五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2.實際履行原則(2000年案例分析題、2001年案例分析題)。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者蓋章的,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2)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六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解釋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解釋】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七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八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墊資、5.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7.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九
如果大家想要通過中級會計師的考試,有一些考點是必須要背下來的。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獲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士日。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臼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
1.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一
【考題·單選題】(2009年?舊)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下列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期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動續期。
b.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不得續期。
c.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續期。
d.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批準,可以續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因此選項a正確。
2.移轉取得。
3.登記。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二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么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條款,是當書人為r幣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汀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尤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不;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不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l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井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汀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介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仟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三
區別于變更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用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登記錯誤。
(1)申請人。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2)更正條件。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2.異議登記。
(1)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2)有效期。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登記不當。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五)預告登記。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四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
【例題·單選題】甲餐廳承接乙的婚宴。雙方約定:婚宴共辦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廳支付定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乙未依約向甲餐廳支付定金?;檠缜耙惶?,乙因故通知甲餐廳取消婚宴。甲餐廳要求乙依約支付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b.甲餐廳僅有權請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為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c.因為乙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條款尚未生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題中,乙未依約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無權要求乙承擔定金責任;(2)選項bd: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五
第一節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1)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2)或者在法院監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清償債務,或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進行重整程序,拯救企業”不是破產必經的程序。
破產與相近的民事執行制度對比:
1、清償能力:民事執行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需強制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
2、執行目的:民事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
3、執行范圍:民事執行僅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不涉及主體資格問題。而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與經營關系的全面清算執行,在作出破產宣告后,將終結債務人的業務經營,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執行的范圍包括財產和行為,破產執行的范圍僅為財產。
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
1、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已經訴訟、仲裁生效確定的債務,才可進入破產程序受償。對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仲裁制度解決。破產法解決的是如何公平執行。
2、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與其他相關法律密切聯系。破產法的實施要靠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國破產立法概況。
《破產法》只適用于法人企業(破產申請提出一節)dd因為非法人是負無限責任,和破產法規定不同。
《破產法》該法適用于dd全民所有制企業。
《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十九章中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dd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但92年高院發布《意見》,審理非全民企業法人,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中規定外,可參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試點城市內的國企,安置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非試點城市和地區國企破產只能按規定實施,安置職工的費用只能通過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
(責任編輯:汪春)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六
1.設立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組成,且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注意: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適用該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例如登記程序),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許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出質與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七
1、下列各項中,不符合承攬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表述的是()。
a、承攬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攬物品的復制品和相關的技術資料。
b、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d、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賠償因此造成承攬人的損失。
2、王某為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提供擔保時,要求債務人甲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可以是()。
a、債務人甲提供的保證。
b、債務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質押。
3、下列關于定金的描述正確的是()。
a、定金合同在簽訂的時候生效。
b、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c、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10%。
d、第三人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法律規定,下列不得擔任保證人的有()。
a、中學。
b、公司經理。
c、公司財務部。
d、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分公司。
2、甲建筑工程公司為承包乙房產公司發包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墊付5000萬元工程價款,甲公司多次催討仍未受償,經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后,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優于()。
a、無抵押的一般債權。
b、有抵押的債權。
c、已支付全部購買該商品房價款的消費者。
d、已支付大部分購買該商品房價款的消費者。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八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合同變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駛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但是人立定合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十九
1.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為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解釋1】(1)“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行紀合同限于“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項則非常寬泛。
【解釋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解釋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承擔。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解釋】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二十
2.無約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提示:因抵押不轉移占有,故不存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但質權和留置權存在。
二、轉讓限制。
1.經抵押權人同意。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滌除權)。
三、出租。
1.先抵押,后出租。
2.先出租,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賃)。
四、保全。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2017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二十一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供大家參考借鑒。
(1)事先約定解除權:雙方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商一致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二十二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提示】。
(1)國有土地所有權并未納入統一登記范圍,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均應辦理統一登記。
(2)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不動產物權均在登記之列,只不過登記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經登記不得生效,有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行紀合同(熱門23篇)篇二十三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1)預購商品房;。
(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不發生物權效力。(2017年調整)(主觀題必背)。
3.預告登記的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
登記失效。
【提示】。
所謂“債權消滅”,除包括債權因得到清償而消滅的情形外,還包括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2017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