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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一
1.按上級規定和學校要求妥善保管檔案資料,落實保密制度,確保檔案安全。
2.按有關要求安裝防火防盜門,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并及時檢查、維護或更換,有條件的學校配備安全報警裝置,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3.按天氣情況開啟空調和除濕機,維護檔案室的溫度和濕度,做好檔案的防潮、降濕、防蛀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與完整。
4.嚴格執行檔案查閱制度。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二章護林員的設置和管理。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己恕⑵赣霉ぷ饔墒辛謽I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三
護林員是指在森林里巡邏的人。其職責是加強林區火源管理,及時報告火災情況,制止破壞森林資源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護林員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處理發生森林火災時,協助辦案機關調查處理火災案件。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三、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四、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濫挖和亂鋪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六、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八、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九、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積極配合分場場長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時上下班,做好責任山場竹木的守護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場情況,每月對巡山護林、失盜木竹情況進行自查登記,做到心中有數。
四、認真做好看護山場的防火工作,加強巡視和防范,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分場的責任山場出現失盜情況,要及時反映匯報,保護現場,摸清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失盜原因。
六、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書面請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場規場紀。
七、按規定在分場住宿,不擅自離場外出。
八、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愛護公物,遵紀守法。
九、團結互助,尊敬領導,做一名優秀的護林員。
二.每月在站上班與住宿時間應達到場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過10天(含回家的時間,但進站必須在上午10時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及時向分管場長匯報。
四.保護好護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設施,搞好護林站房屋周邊的衛生.
五、發現火情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做到第一時間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六、協助林場工作人員做好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資源調查;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八、保證做到責任區內無侵占林地,盜伐林木嚴重的事件發生,切實保護好管理責任區域內的一切資源。
九、必須保證手機通訊的通暢,尤其在重點防火時期。
十、應維護管護區林區便道的通暢,加強對來往車輛的檢查,發現可疑車輛不能放行,并及時向場部匯報。
十一、每月如實向場部書面報告一次管護區的管護情況,每季度書面總結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護林員不得擅自離崗或空站,離崗或空站1次,予以經濟處罰100元,2次予以經濟處罰200元,3次予以轉崗,具體落實到直接責任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三、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四、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濫挖和亂鋪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六、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八、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九、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積極配合分場場長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時上下班,做好責任山場竹木的守護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場情況,每月對巡山護林、失盜木竹情況進行自查登記,做到心中有數。
四、認真做好看護山場的防火工作,加強巡視和防范,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分場的責任山場出現失盜情況,要及時反映匯報,保護現場,摸清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失盜原因。
六、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書面請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場規場紀。
七、按規定在分場住宿,不擅自離場外出。
八、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愛護公物,遵紀守法。
九、團結互助,尊敬領導,做一名優秀的護林員。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用心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用心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己?、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1、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有關林業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以及保護重點公益林的意識。
2、巡回護林員要在管護職責區進行日常巡護,每于做好巡山記錄。護林點的護林員要堅守值班治度,做好外運木、竹、柴、炭的檢查登記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撲救。
4、及時阻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發生。對勸阻無效的以及情節較重的要及時報告村委會或直接報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務區。
5、發現森林病蟲害發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現象要及時報告。
6、做好林區外運的木、竹、柴、炭的檢查工作,并報告村委會進行處理。
7、對林木采伐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林木采伐規定的現象要及時報告。
8、做好管護合同規定的其它林業工作。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三、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后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四、負責巡查并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濫挖和亂鋪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六、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八、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九、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1、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有關林業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以及保護重點公益林的意識。
2、巡回護林員要在管護責任區進行日常巡護,每于做好巡山記錄。護林點的護林員要堅守值班治度,做好外運木、竹、柴、炭的檢查登記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撲救。
4、及時阻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發生。對勸阻無效的以及情節較重的要及時報告村委會或直接報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務區。
5、發現森林病蟲害發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現象要及時報告。
6、做好林區外運的木、竹、柴、炭的檢查工作,并報告村委會進行處理。
7、對林木采伐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林木采伐規定的現象要及時報告。
8、做好管護合同規定的其它林業工作。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脫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于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志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于填寫不規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對于三次填寫不規范,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護林員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生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辦理《進山登記證明書》,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禁止其帶火種進入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辦理了《進山登記證明書》、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人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處,讓進山入林的人員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火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森林病蟲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九、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區生產、施工活動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十一、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身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刀、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十二、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氣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生,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火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力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行職責。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用心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用心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六、加強職責區巡護,清除非法入山人員,沒收火種,從嚴教育,消除火災隱患。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生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辦理《進山登記證明書》,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禁止其帶火種進入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辦理了《進山登記證明書》、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人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處,讓進山入林的人員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火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森林病蟲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九、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區生產、施工活動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十一、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身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刀、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十二、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氣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生,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火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力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行職責。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四
1.全面負責、統一管理幼兒園財產,建立臺賬確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3.加強倉庫消防安全,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庫內吸煙和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定期檢查更換庫房的消防器材。對存放物品要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4.倉庫物品必須分類、有序、限額存放。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潮工作。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下班前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五
1.全面負責、統一管理學校財產,建立臺賬確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學校倉庫,建立倉庫和財產管理制度。
3.加強倉庫消防安全,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庫內吸煙和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定期檢查更換庫房的'消防器材。對存放物品要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4.倉庫物品必須分類、有序、限額存放。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潮工作。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下班前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六
1.食堂安全第一責任人,在主管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管理檔案。
2.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3.定期組織食堂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確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安全上崗。
4.嚴格遵守學校食堂食品采購索證制度、進貨驗收制度、廚房烹飪制度、衛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樣制度,不采購“三無”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嚴把食堂生產各個安全環節。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塵、防蟲害各項工作,定期檢查維護食堂設備,要重點檢查燃氣、灶具、油煙管道、鍋爐等重要設備,聘請專業人員定期清洗管道煙道,確保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6.不用的煤氣罐不得放在灶具旁,應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嚴格檢查廚房、庫房、燃氣、水電、設備安全,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七
“保護森林,保護森林資源是國內外的共同口號。森林是以樹木為主的表層生物群落,物種豐富,結構復雜,功能多樣。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林木的保護,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加快集體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集體林”是指各鄉(鎮)、辦事處、村、組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含九郊辦事處,下同)必須將農村集體林管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牽頭負總責,主管林業工作的領導負全責,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管護隊伍,負責本鄉(鎮)轄區內的集體林木管護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主導產業服務中心林業服務站(以下簡稱“林業站”)作為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業務由市林業局進行指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具體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林木管護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必須建立健全農村基層護林員隊伍。東部山區10個鄉(鎮)原則上每個村設1名護林員,平原鄉(鎮)每兩個村設1名護林員,各鄉(鎮)可視實際管護面積酌情增加或減少護林員數量。
第六條:以行政村為單位,選聘護林員,劃定護林責任區。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終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知識,公正無私,廉潔奉公,責任心強,群眾認可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參加應聘的人員必須是農村非公職人員,同時,應以重點林地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九條:護林員選聘首先由村委會推薦并公示(公示期5天),經鄉(鎮)林業站考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林業主管部門推薦,最后由市林業局審批。
第十條:聘用的護林員由市林業局統一組織進行農村集體林管護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林業局頒發《護林員證》及標志。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林木管護合同》,《林木管護合同》樣本由市林業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護林員日常工作由各鄉(鎮)林業站監督管理,林業站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與指導護林員的業務工作。由市林業局牽頭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條:加強護林員的隊伍建設,每月由林業站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月的工作情況,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計劃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十三條:農村基層護林員的工資由市林業局統一根據相關規定劃撥,原則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資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錢,另外設400元作為年效益工資,護林員工資按季度支付并視管護效果實行獎懲。
(一)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站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護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采脂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每月例會,及時了解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八)對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時報告。同時,要積極完成林業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鄉(鎮)林業站報告。
第十六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理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護林員工作實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業局具體制定《九臺市農村護林員工作考核辦法》,明確管護的范圍、職責、報酬及獎懲辦法。市林業局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每半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加強抽查考核工作,獎優罰劣。
第十八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林業管護合同》,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對于經考核未按《管護合同》的任務完成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第二十條: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生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辦理《進山登記證明書》,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禁止其帶火種進入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辦理了《進山登記證明書》、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人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處,讓進山入林的人員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火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森林病蟲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九、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區生產、施工活動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十一、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身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刀、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十二、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氣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生,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火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力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行職責。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用心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用心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六、加強職責區巡護,清除非法入山人員,沒收火種,從嚴教育,消除火災隱患。
(一)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協助林業中心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二)協助街道辦事處、林業中心和村委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訂防火公約。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警火災,應及時報告林業中心,配合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迅速組織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三)對本責任區的林木進行巡護,并做好巡護登記統計,記錄林業生產、林木管護、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林木管護工作。
(四)協助林業中心及村委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五)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損毀名木古樹、非法盜采等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七)參加護林員工作例會,及時了解上級各項通知精神和反映基層群眾的要求與問題。
(一)對不聽勸阻野外用火單位或個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盜砍濫伐、亂捕濫獵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采伐,并向林業中心報告。
護林員工作考核制度,以護林員工作職責為依據,結合個人實際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獎懲。林業中心每年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時開展隨機抽查考核,獎優罰劣。
一護林員工作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履行工作職責,管護期間無森林火警、無盜砍盜伐、無侵占林地等案件發生,林木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制止破壞集體林木資源行為,集體林木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內,保持無森林火災發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五)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二護林員工作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知情、不報告,對森林火災隱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三)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破壞的。
(四)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知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五)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完成上級安排工作的,以及管護工作不積極主動,工作作風懶散,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的。
年終根據考核結果決定護林員的續聘或辭退。
1、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2、協助鄉政府、林管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責任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若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鄉人民政府或林管站,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3、負責定期巡護本責任區山林,每月不少于15天,并做好巡山日記簿,記載林業生產、護林等各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生態公益林管護工作。
4、協助村委會組織護林責任區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本責任區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防止病疫區傳染源的傳入,如有病蟲害發生應及時報告林業站。
6、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報告有關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森林、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非法采脂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山林權屬糾紛。
8、參加鄉人民政府或林管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與問題。
9、護林員對所轄責任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報告。
10、積極完成鄉人民政府或林管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宣傳黨的林業方針、政策。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森林防火條例”。
二、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管護合同簽定的管護范圍。全面管護好森林、林草、野生動植物資源。
三、要確保森林資源萬無一失,對毀林開荒,亂占林地開山炸石,亂砍濫伐,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進行堅決制止,并及時舉報。
四、認真履行護林員職責,防火期間要加強火源管理,嚴禁燒荒、燎煙。消除火災隱患,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一經發生應及時上報并組織人員林救。重點區域要專人死看硬守,杜絕森林火災的發生。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生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辦理《進山登記證明書》,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禁止其帶火種進入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辦理了《進山登記證明書》、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人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處,讓進山入林的人員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火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森林病蟲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九、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區生產、施工活動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十一、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身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刀、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十二、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氣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生,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火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力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行職責。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八
一、積極配合分場場長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時上下班,做好責任山場竹木的守護巡查。
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場情況,每月對巡山護林、失盜木竹情況進行自查登記,做到心中有數。
四、認真做好看護山場的防火工作,加強巡視和防范,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分場的責任山場出現失盜情況,要及時反映匯報,保護現場,摸清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失盜原因。
六、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書面請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場規場紀。
七、按規定在分場住宿,不擅自離場外出。
八、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愛護公物,遵紀守法。
九、團結互助,尊敬領導,做一名優秀的護林員。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九
1.全面負責、統一管理幼兒園財產,建立臺賬確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幼兒園倉庫,建立倉庫和財產管理制度。
3.加強倉庫消防安全,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庫內吸煙和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定期檢查更換庫房的消防器材。對存放物品要留出頂、燈、墻、柱、堆等防火間距。
4.倉庫物品必須分類、有序、限額存放。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潮工作。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下班前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
1、學期初,根據學校寄宿情況,與有關部門一起安排好宿舍,匯總各寢室人名單。安排好各寢室長、各樓層長人選。
2、要求寄宿人員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肅就寢紀律,及時檢查,及時督促改正,對違紀現象及時進行教育,并與政教部門或班主任老師取得聯系。
3、保持宿舍內外整潔,各寢室每天清掃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每日公布衛生情況、學生宿舍紀律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4、保持宿舍公共部位清潔衛生,保持廁所及盥洗室整潔,教育學生不在水槽里倒雜物,防止下水道堵塞。
5、愛護公共財物,宿舍區內做到節約用電、用水,空調遙控器不得隨意借給學生使用,并嚴格按學校要求使用空調,做到安全、節能。
6、課間無特殊原因學生不得進入寢室,如需進入寢室,須持班主任、政教部門簽條方可,對課間進入寢室者要做好記錄。
7、做好安全防衛工作,平時對學生進行防盜竊、防火等宣傳教育,防止偷竊等事件發生。如發生偷竊等事件,及時會同校政教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8、夜自修結束前要主動與值班老師取得聯系,掌握住宿學生的.出勤狀況。
9、要充分發揮寢室長、樓道長的作用,熄燈前要檢查、核實好住宿人數,按規定進行查鋪,不準移宿他人床位或二人合睡,發現有逃宿、曠宿現象,應馬上報告夜間值班老師,對當晚不住宿人員要進行登記,次日及時與班主任老師聯系,核實不住宿的緣由。
10、完成有關宿舍管理、宿舍衛生、宿舍安全的其它工作。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一
1.學校圖書館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圖書館安全。
2.圖書館開放期間,組織學生有序出入圖書館,做好安全門的標示和開啟工作,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3.圖書館內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嚴禁吸煙。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降濕、防蛀等安全工作。
4.加強電子閱覽室的'管理,注意網絡安全,保證電子書籍的健康。
5.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
6.每天對圖書室、電子閱覽室進行安全檢查,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二
1.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負責人,在主管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幼兒園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管理檔案。
2.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3.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確保食堂所有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上崗。
4.嚴格遵守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食品貯存、加工、供應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不采購“三無”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確保采購、加工、供應、貯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害各項工作,定期檢查維護食堂設備,要重點檢查燃氣、灶具、油煙管道、鍋爐等重要設備,聘請專業人員定期清洗管道煙道,確保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6.不用的煤氣罐不得放在灶具旁,應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嚴格檢查食堂、庫房、燃氣、水電、設備安全,并作記錄。下班時關好水電門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三
(一)廠長是修理廠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指示。
(三)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計劃的解決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四)建立健全的本單位安全組織機構,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和本單位實際,建立和完善本廠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五)定期主持召開安全專題會議(每月不少于一次),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做出決策,組織實施。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七)按時主持召開每周一次的廠長安全講話和每月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活動。
(八)按規定參加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及考核,組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全體職工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不上崗。
(九)督促、檢查、指導全廠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違章、違紀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治理。
(十)督促、檢查、指導安全員、班組長的安全管理實施工作,對安全員、班組長的管理疏漏進行考核。
(十一)發生安全事故后,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按照事故處理預案及時進行事故處置。
(十二)發生事故后,協助公司有關部門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四
一、積極配合分場場長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時上下班,做好責任山場竹木的守護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場情況,每月對巡山護林、失盜木竹情況進行自查登記,做到心中有數。
四、認真做好看護山場的防火工作,加強巡視和防范,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分場的責任山場出現失盜情況,要及時反映匯報,保護現場,摸清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失盜原因。
六、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書面請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場規場紀。
七、按規定在分場住宿,不擅自離場外出。
八、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愛護公物,遵紀守法。
九、團結互助,尊敬領導,做一名優秀的護林員。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五
1、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上級主管機關的指示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2、領導編制工廠的長遠發展規劃,審定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提出各個時期工廠的奮斗目標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使企業不斷增強活力,開拓前進。
3、加強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企業管理素質,確保全面完成任期責任目標和年度方針目標,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4、領導全廠進行技術革新,搞好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和新品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努力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
5、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方針,確保產品質量穩定提高,滿足用戶需求,不斷爭創名牌,積極擴大產品出口。
6、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文明生產。
7、加強職工文化技術教育,促進知識更新,不斷提高工廠人才素質。
8、堅持“用人唯賢”的方針,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干部政策,正確使用選拔和培養干部。
9、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正確地處理國家、集體及職工三者利益關系,使職工收入逐年增長,集體福利條件不斷改善。
10、負責搞好與廠職代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副廠長、“三總師”各級組織各個部門的積極作用。
11、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征求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12、主持行政全面工作,開好廠長辦公會、廠務會、工廠管理委員會,使生產行政各項重大問題得以及時研究處理。
13、保證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管理、培育和發展林區森林資源,加強國家森林資源保護力度,保障林區森林資源管護工作順利實施,科學設置、有效管理項目護林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班瑪縣林業局根據生態工程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需要所聘用直接從事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護林人員。
第三條 護林員的選聘原則是遵紀守法、責任心強、處事公道、身體健康,能勝任護林工作。
第四條 護林員隊伍是班瑪縣林業局在基層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隊伍,直接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護林員由所在鄉鎮負責具體管理及工作安排,由林業局負責技術培訓及考核。
第六條 護林員的編制由局以管護站為單位,根據轄區管護面積、管護難度及實際工作需要核定。
第二章項目護林員聘用與辭退。
護林員由各鄉鎮、各管護站根據工作需要及編制實行考察推薦,縣局組織實行公開選錄,在公開選錄階段,各鄉鎮政府、縣林業局要切實履行公開、公平的原則,則有錄取社會護林員,堅決杜絕不公開錄用,導致“世襲制”,“親戚制”繼承的現象發生,確定后簽訂《班瑪縣林業局森林資源管護承包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報防火辦備案。
(一)、積極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國家統一及民族團結,自覺貫徹、執行、宣傳各項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當地護林公約、鄉規民約,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熱愛林業工作,熟悉責任區范圍及周邊山情、地形、林情。
(三)、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年齡18歲以上、55歲以下,身體健康滿足護林工作需要。學歷高、或者曾獲得鄉鎮級以上嘉獎和優秀的青年可憑相關手續優先報考社會護林員職位。
(四)、自覺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勞,為人正直,辦事公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五)、在群眾中具有一定威信,敢于同各類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六)、自備有通訊工具、摩托車等交通工具者優先。
第十條 護林員實行管護區承包制,承包期為1年。
第十一條 承包期內護林員因不履行職責、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需要在承包期內辭退或更換新的項目護林員,管護站需及時按選聘條件和程序推薦新的擬聘人員,報林場、林業局審批、局天保辦備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鄉鎮報縣局同意后予以辭退,解除承包合同。
(一)、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行為的。
(二)、不服從管護站管理,不遵守管護站、林場、林業局規章制度,工作散漫,紀律松弛,情節較重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護林工作的。
(四)、管區內發生毀林案件,情節嚴重的。
(五)、管區內發生森林火災、非法占用林地未能及時制止和上報的。
(六)、監守自盜采伐林木的。
(七)、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致使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受損失的。
(八)、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或與非法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的。
(九)、破壞內部團結,影響管護站內部管理及工作正常開展,情節嚴重的。
(十)、被司法機關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
(十一)、道德敗壞、社會輿論較差的。
(十二)、從事其他活動,對林業形象造成損害的。
(十三)、上級部門停止撥付項目護林經費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及局、場規定應予辭退的。
第十三條年滿55周歲或身體不能勝任項目護林員工作崗位的,不再聘用。
第三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國家、地方及局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定。
(二)、在責任區內開展日常巡查,保護好責任區內的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并做好每日檢查記錄。
(三)、及時發現并全力制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荒等破壞(危害)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并及時報告各鄉鎮。
(四)、積極協助執法人員查處盜伐、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和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災案件。
(五)、督查并制止違章野外用火,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參加撲救。
(六)、積極參加管護站組織的其他工作。
(七)、積極參加并完成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公益林建設及病蟲害防治等各項工作任務。
(八)、積極協調局、場與當地群眾關系,妥善解決有關林牧矛盾和各種糾紛。
(一)、對各種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護林員有權制止并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二)、護林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護林工作提出建議,管護站及縣林業局須高度重視,及時研究是否采納。
(三)、享有承包合同規定的工資等待遇。
(四)、護林員在承包期間對解除合同或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宣布解除合同(考核)結果的10日內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復議。
第十六條 社會護林員管理納入鄉級管理工作當中,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護林員的監督和管理,落實監管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縣林業局要加強對項目護林員的監督、考核。每年年底,縣林業局要組織以人事部門對各鄉鎮護林及社會護林員進行年終考核,并制定考核辦法。管護站站長為項目護林員管理第一責任人,護林員因工作原因受到處罰時,管理第一責任人也須承擔相應工作責任。
護林員實行持證上崗支付,各管護站根據轄區面積、地形及森林資源、人員狀況進行劃片承包,將山頭、地塊、林班落實到每個護林員身上,簽訂管護承包責任書,縣林業局工具社會護林員基本信息,管護面積等制成上崗證,一律實行持證上崗,并根據承包責任書做好對護林員的檢查工作,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 管護站對護林員按照局有關職工管理制度進行日常管理,嚴格考勤及上下班制度,嚴禁遲到、早退和曠工等現象發生,嚴格請銷假制度。
第十九條護林員原則上實行在管護站居住,集中管理,各管護站根據本站條件,可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各管護站要加強對護林員的學習組織工作,定期組織項目護林員認真學習有關《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有關林業方針政策及局、場文件,并做好學習記錄,不斷提高項目護林員的思想認識及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知識。根據安排,護林員要積極參加局、站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并加強自學,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一條 護林員必須如實、及時上報工作情況,隱瞞不報、漏報的,一經發現,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加強安全生產,自覺遵守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嚴禁一切形式的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護林員的日常考核工作,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管護站檢查護林員工作、學習及巡山記錄情況,檢查結果列入年終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 社會護林員按照國家要求只享受國家每年撥付的工資外,無任何其他經費,縣林業局在年底考試時可適當抽出資金對全年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做出貢獻的護林員給予表彰,護林員每年均配發巡山記錄本,巡山袖章等,均由林業局解決。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五條 護林員在承包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護林員在擔任護林員期間,責任區內無森林火情、違章野外用火,未出現森林病蟲害,無偷砍濫伐、亂捕濫獵、非法占用林地,毀林砍柴和破壞造林地、封山育林區及其他林業建設基礎設施等現象,護林成績突出的。
(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措施得力,使國家森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貢獻突出的。
(四)、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功的。
(五)、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案件,為保護國家森林資源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作斗爭的。
第二十六條 在承包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護林員無故不到崗的按曠工對待(曠工一天扣發500元),一個月內達3次、全年曠工累計達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辭退。
(二)、護林員在工作期間擅自離崗的,查獲一次扣發當月工資200元,當月累計達3次的扣當年工資的50%;年內累計達5次以上的,給予辭退。
(三)、護林員在工作期間,不服從管護站管理的,不佩帶護林標示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50%;一個月內連續三次,半年內累計5次的,給予辭退。
(四)、管區發生林業行政案件,每起扣發當月工資的20%。項目護林員未及時制止或發現后不及時上報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的50%,一年內發生三次的予以辭退。
護林員管區內發生林業行政案件,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不予處罰。
(五)、管區內發生林業刑事案件的,每起扣發當月工資的20%。護林員不及時制止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的,第一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的50%,一年內發生三次的予以辭退。護林員管區內發生林業刑事案件,積極協助森林公安機關破案的,可不予處罰。
(六)、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重特大林業刑事案件的,予以辭退。
(七)無視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督查,不盡責、不作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發全月工資,第二次予以辭退。
(八)、管區內發生非法占用林地5畝以下,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扣發當月工資的50%;發生非法占用林地5畝以上(含10畝),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予以辭退。
(九)、管區內發生違章野外用火一次,護林員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300元。
(十)、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草山火災的,一年內第一次發生的扣發當月工資50%;第二次發生的,扣發全年工資的50%;全年累計發生3次的,予以辭退。
(十一)、護林員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一年內發生一次扣發當年工資的50%;全年累計發生2次的,予以辭退。
(十二)、護林員在工作期間,對管區界限、范圍、山情、林情、社情、管護及防火形勢不清楚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
(十三)、護林員不積極參加學習及其他勞動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并給以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十四)、不遵守安全生產規定,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發現一次,扣發當月工資100元,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護林員的考核:瑪可河林區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瑪可河林業共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考核、其他地區由縣森林。
防火指揮部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七
一、協助中心主任處理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二、協助中心主任做好員工考勤、考績及情況的匯總。認真做好工作記錄和各類報表的分發、收集、匯總,行使相關工作職能。
四、及時處理、上報學生宿舍內的各種突發事件。經常檢查宿舍安全消防設施,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收集學生公寓各組團日常需維修項目報表,匯總后報后勤處及時維修。
五、負責學生住宿管理,編制住宿計劃及學生入住、退宿管理工作。
六、組織安排學生宿舍的安全、衛生檢查及晚歸學生情況的統計相關資料的匯總,定期向有關部門上報。
七、負責對中心工作人員的檢查、指導,并進行考核與評估。
八、協助中心主任做好宿舍的文化活動策劃,抓好宿舍管理服務中心的各項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八
護林員顧名思義是指巡護森林的人員。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護林員的工作職責都不清楚,那么,護林員工作職責是什么?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護林員都有哪些工作職責吧。
一、宣傳、貫徹我國有關保護森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規章制度。
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經營者)在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中提出的要求和問題。
二、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團結協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聯系群眾,服務生產。
三、執勤時應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辦理《進山登記。
證明書。
》,并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禁止其帶火種進入林區。
四、離開執勤崗去巡護森林時,要在執勤崗護林員去向牌上寫明去向及聯系電話號碼。
五、巡護森林時,應檢查進入林區人員是否辦理了《進山登記證明書》、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違章用火。做到見煙就查,見火險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章行為,必要時,報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六、有事必須事先向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請假,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會安排有關人員代替執勤或巡護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應及時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標識懸掛在執勤崗外墻或進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處,讓進山入林的人員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報警電話或發現火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森林病蟲害災情,應盡快趕往現場,了解情況,及時組織處置并立即報告。
九、協助村委會(森林經營單位)或有關部門開展營造林調查規劃設計和檢查驗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護管理;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和溫地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區生產、施工活動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及森林病蟲害災情。
十一、上崗執勤或巡護森林應佩帶身份識別卡,攜帶護林員證,并穿戴制服,巡護森林時還應攜帶柴刀、望遠鏡和移動電話。
十二、做好執勤或巡護森林情況、氣象和交接班記錄,保持執勤崗衛生,保管好執勤設施、設備,保護好責任范圍森林防火設施,保持通訊暢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努力學習保護森林業務知識,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時刻掌握林區動態,愛崗敬業,正確履行職責。
一、堅持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吉林省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執行黨和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用心宣傳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二、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森林防火條例,熟悉各管轄點、片的社會自然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三、加強巡護杜絕火源,看護好火險區,要害部位,嚴格檢查一切入山人員和車輛,防止火情火災的發生。
四、堅持請示匯報,做好各項記錄。發現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報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時撲救。
五、對于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各項林業政策法規的,要用心協助上級部門認真處理發生的案件。
1、宣傳、貫徹林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開展本轄區內森林資源監測管理。
2、協助鄉政府、林業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制訂防火公約并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本職責區及周邊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的執行,制止各類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或拔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并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3、護林員務必著巡山馬夾,帶口哨和手機,定期巡護本職責區的森林,火險高等級期間,務必全日制巡查,并建立護林工作登記簿,記載每一天巡山中發現的各類狀況,盡職盡責做好森林管護工作。
4、協助村委會組織護林職責區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本職責區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防止病疫區傳染源的傳入,如有病蟲害發生應及時報告林業站。
6、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報告縣林業部門,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盜伐、濫伐森林、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非法采脂案件和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協助處理本職責區山林權屬糾紛。
8、參加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與問題。
9、護林員對所轄職責區內各種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都應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報告。
10、用心完成鄉人民政府或林業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村護林員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熱門19篇)篇十九
(一)領導技術系統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認真貫徹職業安全衛生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在技術管理方面負領導責任。
(二)為保證職業安全衛生、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燒結廠本質安全度,積極組織工藝技術部門開展科學研究,用技術創新來提高公司的本質安全度。
(三)負責審定燒結廠關鍵性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在產品設計、定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過程中,組織貫徹和實施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技術標準。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嚴格執行“三同時”,即: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采用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等)的勞動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因工死亡、重傷、重大設備事故時,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查清事故的技術原因,并負責找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技術措施。
(六)經常督促檢查所轄業務范圍內各職能部門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