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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一
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二
(包括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現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現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代發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中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2)加強司法救濟,保證司法對土地征收權的有效監督
五、結語
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三
論文題目:論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從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角度
論文語種: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經濟法
是否有數據處理要求:是
您的國家:上海
您的學校背景:四點要求
要求字數:2500
論文用途:本科畢業論文bachelordegree
是否需要盲審(博士或碩士生有這個需要):否
補充要求和說明:
從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論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法律論文開題報告)
1.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國家在市場中的作用,歷來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經濟主張影響的自由放任主義,另一派則是國家干預主義。從現實狀況看,不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盡管程度不同,國家隊經濟的適度干預是一個國家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這種國家干預機制特別集中地體現在經濟法上。經濟法的實質,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是保障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的前提保障。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從十九世紀的產業革命開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逐漸進入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而產生和逐步完善的。在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階段,崇尚古典經濟自由主義的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資源的配置是按照供需關系的原理進行的,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能自動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各個產業部門的有序生產,政府應當盡量減少甚至停止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弊端,包括壟斷、缺少計劃的盲目生產帶來的產品過剩以及隨之而來的周期性經濟危機等。這說明僅僅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是無法從根本上保證經濟的有序發展的。從20世紀開始,不少國家開始接受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理論,要求國家全面廣泛地參與經濟生活,有效運用財政手段影響經濟發展以克服“市場失靈”。這就是國家干預制度的起源。特別是二戰期間和戰后初期,國家干預制度對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資源,集中力量發展經濟和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在我國,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體現了國家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對經濟秩序的規范管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逐漸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了以市場調節和政府適度干預的綜合發展的道路。突出強調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主導作用,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之一。這一干預政策比較集中地體現在經濟法的職能上。在我國,經濟法的職能是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領域的一切活動。但是,經濟法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活動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并不拘于主導地位。因此,那種認為經濟法的實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的。我國目前推行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就是為了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讓市場資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經濟運行中有序健康地進行。國家增強宏觀經濟調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預具體的生產過程和微觀企業管理,而是規范企業外部環境,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因。本文從經濟法的反壟斷的法律責任和職能出發,探討了適度的國家干預對于防止市場壟斷和惡性競爭的重要意義,對于完善我國經濟法和企業管理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
2.研究現狀
3.論文提綱
4.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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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方法
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四
(一)背景
2008年初,中國南方十幾個省份遭遇了連續的雨雪災害天氣,低溫冰凍給人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災害(本文中的災害均指自然災害)給社會的破壞性固然要引起我們的重視,但在災害中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也不容我們忽視。南方各地由于最近幾年受溫室效應的影響而氣候變暖,忽略了預防冰凍災害的各項機制,在災害發生后又缺乏一套高效的救災應急機制,以至于在突來的雪災中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其實早在多年前,就曾有專家學者指出我國缺乏制度化的防災救災機制,呼吁政府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但是國家在此方面的立法進展十分緩慢,只是在災害發生后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以作彌補。因此,我國當前在災害預防與救治上面的法律機制還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這些引發了筆者的深思。
在歷史上,災害的發生同樣是頻繁的,歷代政府不僅在防災、抗災、救災上取得了不少成效,還在災害防治的制度建設上存在不少建樹,形成了一套相對比較完備的法律機制。“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雖然古代政府的災害防治法律機制在當代可能未必存在巨大實用性,但是古人對災害防治的各種思想,以及他們在制度方面的設計思路,或許能夠給予我們當代一些啟迪,能為當代借鑒與反思。
此外,災害的發生并非毫無規律可循,一些災害的爆發存在一定的周期性。這些年,我國似乎進入了災害的高發階段,接二連三地爆發嚴重災害,如像2003年的“非典”,2007年的“太湖藍藻”以及最近的“雪災”。在這災害頻繁時期,通過研究歷代政府關于災害防治的相關史料記載,我們可以獲取災害的信息,掌握災害的發生規律,從而為當代構建完善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災害防治法律機制尋找新的思路方案,具有相當巨大的現實意義。因此,筆者決定將《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機制研究》作為選題,以期能夠取得一定的收獲。
(二)意義
我國雖然是個地大物博的國家,但同時也是一個災害深重的國度。據古籍的記載,在伏羲燧人時期就有洪水為患,黃帝紀元一百年的時候出現了地震,傳說“堯、禹有九年水災,商湯有七年干旱”。在《中國救荒史》一書中記述:從公元前1766年至1936年的3700多年間,中國共發生各種自然災害5258次,平均約6個月一次。
在嚴重的災害面前,中華民族的祖先們開始了防災、抗災、救災的實踐探索。《孟子滕文公上》記載,“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洪水橫流,泛濫于天下;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谷不登;禽獸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禹疏九河,瀹濟漯,而注諸海;決汝漢,排淮泗而注之江。”在不斷的實踐努力下,我國古代的政權逐漸把一些災害防治的有效經驗政策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機制,史稱“荒政”。
在實踐的同時,祖先們對災害的成因,以及對災害的預防和救治,也進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各種學說觀點。在歷史上,普遍的觀點認為災害是上天對世人的懲罰,《尚書》中說“天毒降災荒”,漢代的董仲舒認為“災者,天之譴也;異者,天之威也。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除了這種唯心主義的觀點之外,也不乏存在唯物主義的觀點,荀子說:“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他主張“修堤梁,通溝澮,行水潦,安水藏,以時決塞,歲雖兇敗水旱,使民有所耕耘”。
可見,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歷史,也是一部長期防災、抗災、救災的歷史。在學術界,學者對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研究十分熱衷,我國古代的“荒政”及其思想被廣泛地作為研究論題。當前,國家又提出了發展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在17大報告中,更是創造性地提出了建設“生態文明”的宏偉目標。這又給予了學者研究我國古代災害防治新的契機。盡管如此,在法學領域對此方面的研究進展卻十分的緩慢,留有較大的研究空間。因此,筆者認為,從法學的視角對我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機制進行審視與研究,具有重大的意義。
本論文擬從法學的角度對我國古代的災害防治機制進行全面的梳理,挖掘出一套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機制。
本論文內容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論述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思想基礎。筆者認為,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機制的形成,必定有其思想基礎與理論依據。在我國古代五千多年的悠久歷史中,涌現了諸多的思想家,他們對災害的防治都存在著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各種學說。其中,存在唯心主義的觀點,也有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這些觀點對我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形成具有深遠的影響。
接著,第二部分是論文的主要部分,具體介紹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機制的法律設計,分別從災害防治的立法、法律執行、法律監督三個方面展開闡述。災害防治的立法部分,主要介紹闡述古代在災害防治上面的一些制度。災害防治的法律執行部分,從災害防治的主體、災害防治的法律措施與災害防治的實施程序等方面進行論述,災害防治的主體包括政府與民間的各種力量,法律措施包括災害預防與災害救治的多種手段,災害防治的實施程序主要對災害救治的實施步驟進行詳細闡述。災害防治的法律監督部分,主要論述災害防治的責任主體與監督內容、災害防治的監督方式與責任主體的法律承擔。
第三部分是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現實思考。通過前兩大部分的論述,此部分在充分把握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基礎上,從正反兩個方面對我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進行思考,借鑒該法律機制中一些具有歷史價值的制度設計,同時對一些制度設計的缺陷進行反思,從而使我們當代吸取歷史的經驗教訓。
任何論題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論基礎,采用多種的研究方法,本論文擬從中國古代災害的思想基礎著手,然后詳細論述災害防治機制的法律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監督等多方面內容,最后對該機制進行分析思考。因此,文中研究方法也并非單一。
一是文獻分析法,此方法是本論文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作為一篇法制史文章,需要借鑒大量的歷史文獻資料,并對它們進行仔細分析。無論對古代災害防治的各種思想,還是古代災害防治的立法、執行與監督,這都需要以古代的歷史文獻內容為依據,從而展開文章的論述與研究。
二是比較分析法,對于浩如煙海的歷史文獻,除了鑒別與分析之外,同時還需要對他們進行比較分析,從而搜尋到有利的歷史文獻,更好的利用史料。另外,最后部分對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現實思考,需要將古代與當代的災害防治機制進行比較,從而判定我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歷史價值所在以及存在的一些經驗教訓。
三是層層推進法,本論文共分為三大部分,這三大部分并非孤立的論述而是相互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首先第一部分進行思想基礎的論述,從而引出并為第二部分的論述作好鋪墊。接著,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的論述,進行文章中心的論述。最后,第三部分對文章的中心部分進行分析與深化。因此,這三部分是環環相扣,層層推進。
本論文作為一篇法制史文章,撰寫的主要目的是以史為鑒,古為今用。我們借鑒的是古人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要用的也不是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本身,而是對當代仍有借鑒價值與現實指導意義的文化精髓。
因此,本論文擬解決的關鍵問題并非是贊譽我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機制,值得當今時代的效仿,而是突出這一法律機制的歷史價值,即論述分析對當今的借鑒價值與值得反思的經驗教訓。任何制度的起源、形成與完善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礎之上,對待歷史文化,不管是正確的指引,還是錯誤的引導,對我們當代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我們研究歷史文化的態度應該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所以,筆者希望通過本論文的研究探索,以其能對我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機制有更加全面本質的了解,從而為我國當代構建完善的災害防治法律機制提供一定的參考與啟迪。
前言
一、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思想基礎
(一)唯心主義的災害防治思想
1.天命主義的禳弭論
2.陰陽五行說
3.“天人感應”的災異觀
(二)唯物主義的災害防治思想
1.“天人相分”的學說
2.災害循環學說
3.以民為本的救荒學說
二、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機制的法律設計
(一)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立法述略
1.倉儲制度的立法
2.災害奏報勘察制度的立法
3.民間自救制度的立法
(二)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執行
1.災害防治的主體
2.災害防治的法律措施
3.災害防治的實施程序
(三)中國古代災害防治的法律監督
1.災害防治的責任主體與監督內容
2.災害防治的監督方式
3.責任主體的法律承擔
三、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現實思考
(一)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借鑒價值
1.兼容并蓄的立法思想
2.積極預防的立法傾向
3.多元化主體的災害防治
4.多元化手段的災害救治措施
(二)中國古代災害防治法律機制的當代反思
1.突破單一的監督機制,采用多元化的監督方式
2.加強民眾的權利維護,完善救濟途徑
結語
第一周最后確定選題、交中英文題目
第二周------第三周撰寫文獻綜述、開題報告、譯文
第四周開題報告答辯
第五周------第六周論文初稿完成
第七周------第八周第一次修改
第九周------第十周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周第三次修改、定稿
第十二周答辯
第十三周------第十四周總結
第十五周――第十六周裝訂成冊
著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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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毛陽光:《中古時期民間救災綜論》,載《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15.張文:《中國古代報災檢災制度述論》,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6.段華明:《中國古代減災思想和政策》,載《南方經濟》2000年第7期。
sharphermann:《disasterreliefthenandnow》,ideasonliberty,may2000;50,5;academicresearchlibrary。
kwebb:《emergencyreliefduringeurope'sfamineof1817anticipatedcrisis-responsemechanismsoftoday》,thejournalofnutrition;jul2002;132,7;academicresearchlibrary。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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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五
由于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并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于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項格式的規定。
開題報告
學生: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2、現實意義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國內研究的綜述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室內裝修開題報告篇六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
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并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范。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于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于法學專業的范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后,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注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
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后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于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五、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1、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