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一種以書面形式記錄各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文件,通過簽署合同協議可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和權益,既有法律效力又有約束力。如果大家需要找到一份合同協議的模板,可以參考下文提供的范文。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一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_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_月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三
甲方:
乙方:
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以下簡稱甲方)是衛生部直接領導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受衛生部醫政司委托,組建國際緊急救援網絡,組織、協調全國涉外醫療救援工作,通過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為在中國大陸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地址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推薦,甲方審核認定承擔涉外醫療救援任務的網絡醫院。
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合作開展針對上述商業保險客戶(以下簡稱傷患者)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和任務,特簽訂本協議。
1、協助衛生部醫政司認定乙方作為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并向乙方頒發網絡醫院標識牌、證書。
2、組織、協調乙方在中國大陸開展及時、便捷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確定合作關系的機構情況等相關信息。
3、設立(或授權設立)24小時服務的呼叫中心,并保持電話、傳真通暢,如有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工作手冊》(以下簡稱《工作手冊》)和甲方合作機構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等。
5、承諾擔保傷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療免押金及向乙方結算還款手續的責任,及時將前往乙方就醫的傷患者的基本信息、費用擔保額度,用傳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傷患者診療費用清單后,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詳見《工作手冊》。
6、有計劃地組織乙方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學習、培訓及國際緊急救援學術交流活動。
1、承擔為甲方出具擔保的傷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冊》,協助甲方確認傷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隨意拒絕為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和傳真,發生變化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懸掛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標識牌,在急診室(科、部)、特需醫療部和收費處等醒目位置懸掛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宣傳畫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冊》中確定的責任范圍和醫療救援服務流程實施救治工作,履行帳務結算手續。
5、傷患者未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而直接就診時,乙方應在做好傷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時,即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確認傷患者身份和付費手續。詳見《工作手冊》。
6、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它醫療救援服務。
7、可以使用網絡醫院特定標識并對外宣傳。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備忘錄,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內,如一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最終獲對方書面確認。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四
現如今,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保險信息保密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1)涉及甲方具體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toolscrm保存在乙方服務器上的數據。
(2)凡以直接、間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的利益,嚴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規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事項。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了解并承認,通過系統甲方會將有具有商業價值的業績資料(保密信息)保存于toolscrm的服務器上,并且由于技術服務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訪問這些數據。乙方承認,如果這些數據未經許可披露給他人,有可能使甲方蒙受損失。
(5)乙方同意并承諾,對所有保密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不披露給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
(6)乙方同意并承諾,無論任何原因,服務終止后,乙方不可恢復地刪除服務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時,乙方保證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服務器上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資料(如有)。
3、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如下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經為公眾所知的'。
(2)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獲知的信息,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義務的限制。
(3)由于法律的適用、法院或其他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協議至簽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五
甲方:
乙方:
關于乙方患病的有關問題,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乙方已經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醫療行為,對醫療程度認知已經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主動提出一次性解決此爭議。
第三條、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該費用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診療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四條、付款時間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收到款項后另行出具收據。
第五條、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終結。
第六條、乙方義務:乙方應保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證收到本款項后不再到甲方處鬧事,維護甲方聲譽。乙方保證對簽訂本協議不存在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況。
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將協議內容泄露給。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鬧事或另行提出賠償請求的,視為違約,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款項,并賠償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之所發生的名譽損失、訴訟費用追償損失、律師費用損失等。
第八條、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六
第一條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管,促進醫療機構規范提供醫療服務,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實施意見》(皖人社發〔20xx〕11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規則,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管理的要求,選擇醫藥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第三條協議管理準入遵循公開透明、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原則。
公開透明: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規則和程序公開透明,結果公正合理。全程接收紀檢監察及社會監督。
公平規范: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級別和類別的醫藥機構自愿申請,公平參與競爭。協議管理的條件、評估流程和規則對所有申請醫藥機構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有序競爭:引入參保人和社會多方參與的評估和談判方式,通過競爭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實行協議管理的動態調整。
第四條定點醫藥機構包括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和定點住院醫療機構。
(一)定點零售藥店:通過我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零售藥店,愿意承擔醫療保險購藥服務,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開展社會保障卡購藥即時結算服務。
(二)定點門診醫療機構:依法設立并取得相關證照的醫院、門診部(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主要診療科目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愿意承擔醫療保險門診就醫服務的醫療機構,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開展社會保障卡門診即時結算服務。
(三)定點住院醫療機構:提供住院就醫服務的上述醫療機構,主要診療科目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愿意承擔醫療保險住院就醫服務,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開展社會保障卡住院即時結算服務。
第五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準入的基本條件:
(六)建立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電子病歷管理,具備同醫保信息系統聯網結算條件,愿意接受醫保經辦機構實時監控等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三)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財務賬目(新開業的可不提供);。
(五)店內從業人員(含藥師)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稅票;。
(六)零售藥店醫保服務。
承諾書。
第七條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需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三)服務范圍、規模質量、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及科室設置情況有關材料;。
(四)具有醫師以上醫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七)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稅票;。
(八)醫療機構醫保服務承諾書。
第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醫藥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核實。符合申報要求的零售藥店和門診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與之進行協商簽約。對申請定點的住院醫療機構,除符合申報要求所需的材料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還要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協商簽約,確定定點住院醫療機構。
第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定點的住院醫療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申請情況,分別在每年4月和10月組織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過程公開透明,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一)評估人員組成。評估人員為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財政等行政部門代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及相關醫療專家組成。
(二)評估組織程序。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抽取不少于7名人員組成評估小組,根據《住院醫療機構資質申請評估表》,進行現場集中評估打分,評估表需由參與評估的全體人員簽字確認。評估過程由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三)評估結論應用。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住院醫療機構,可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開展社會保障卡住院即時結算服務。評估得分在80分以下的,暫緩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條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在雙方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內容應包括:
(一)定點醫藥機構的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水平和質量;。
(二)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結算方式、結算時間、支付標準、結算范圍和程序;。
(四)協議期限及違約責任及處理等。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后,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時選擇。
第十二條協議管理的期限包括長期(2-5年)協議和短期(按年度)協議。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可及時補充完善協議內容。本辦法實施前的定點醫藥機構,在協議期內的,定點資格和簽訂的服務協議繼續有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新的協議管理內容,與其簽訂補充協議;協議期滿后按新的協議管理辦法執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監管,實施醫療保險精細化管理,要利用信息化監控手段,實現對具體醫療服務行為的實時監控,對監管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協議管理醫藥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重點強化對醫療服務、醫療收費的內審制度和監控機制,根據協議內容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涉及經營服務有重大變更事項的,要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一)定點醫藥機構進行合并、分離、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需重新申請醫保定點備案手續、簽訂服務協議。
(二)定點醫藥機構的負責人、醫保專管員、經營地址、名稱、賬戶等發生變更的,應在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不按時告知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三)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營業的,應在15日內書面告知醫保經辦機構,不按時告知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定點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對有違規行為的協議醫藥機構按照協議進行追責處理。
(一)對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按照《亳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服務規范》和《亳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規范》執行。
(二)醫藥機構以提供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資料的,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實之日起,三年內不再簽訂服務協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工作。創新監管方式,探索通過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引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險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市屬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簽訂,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且與之簽訂了有關協議的,為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且與之簽訂了有關協議的,為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八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_分局:
我是_x系深圳市南山高新區居民,系本地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20_年x月x日登記結婚。因我家庭及工作單位地點目前均在_省_市,所以產前檢查及住院分娩醫院就近選擇為_市_x院。我于20_年x月x日在_省_市_院異地就醫剖腹生下一女,屬于初婚初育,符合國家生育政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簽字)。
申請時間:20_年x月x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九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一
協議編號:
xx(中國)有限公司
員工及家屬綜合福利保險責任協議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xx(中國)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員工及家屬綜合福利保險計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1本保險協議所附條款、保單、投保單及與本協議有關的被保險人名冊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經簽署的書面協議等凡與本協議相關者,均為本協議的有效構成部分。
2.1甲方為投保人(下文中統稱“投保人”)。
2.2乙方為保險人(下文中統稱“保險人”)。
2.3被保險人分為主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下文統稱為“被保險人”。
2.3.1主被保險人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歲的投保單位在職職工以及實習生。投保人全額負擔保險費時,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職工須全員參加保險計劃,被保險人自負部分或全部保險費時,參保主被保險人人數必須占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職工總數的75%以上(含75%)。
2.3.2連帶被保險人為主被保險人20-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22周歲以下、未參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歲子女要求為全日制在校學生。
3.1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保險人基于本協議承擔的保險責任期間為20xx年10月1日零時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時,該保險期間構成本協議項下指的“保險年度”。
本協議的保險計劃分為主被保險人保險計劃和連帶被保險人保險計劃兩部分。
4.1保險計劃
方案一:正式員工綜合保險方案
方案二:正式員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險方案
方案三:實習生保險方案
方案四:配偶綜合保險方案
方案五、連帶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險人保險責任具體描述:
1)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疾病導致身故,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3)意外殘疾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協議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及“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兩項以上的,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程度的殘疾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的,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二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_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四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變更服務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服務內容、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攜帶有關批準文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服務協議進行變更,協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請的,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服務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致使服務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雙方不再續簽的;
(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關閉、解散或破產的;
20xx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政策 日前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規范醫藥機構的服務行為,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切實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xx〕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議修訂及監督、業務指導等工作,承辦市屬及油田所屬醫藥機構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縣區(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本轄區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
第五條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競爭擇優。綜合考慮醫藥機構的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價格收費等方面因素,認真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合法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通過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二)扶持基層。按照《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xx〕33號)設立的村級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一級以上等級證書的公立醫療機構,優先納入協議管理范圍。
(三)動態管理。通過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對于實行協議管理后弄虛作假、降低服務水平以及有違規違法等情形的,將及時解除(終止)服務協議,建立能進能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六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類別:
(二)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
第七條申請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批準設立;
(二)達到《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評估標準表》(附件1)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評估標準表》(附件2)規定標準。
第八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應當首先依據第七條標準進行自評,分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3)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4)、對應的評估標準表自評情況及需提交的材料。醫藥機構有多個執業地點的,各執業地點應當單獨申請。
第九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醫藥機構自愿向所屬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材料。
(二)受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管轄區域,隨時受理申請人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及時受理;材料不齊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收材料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材料。
(三)評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受理的醫藥機構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組織評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聘請的臨床或護理等醫療專家、醫院管理專家、參保人員組成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審核醫藥機構上報資料,結合現場實地考查情況,如實記錄考查結果。
(四)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簽訂服務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示無異議的醫藥機構按管轄權限協商簽訂服務協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藥機構名單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公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申請:
(一)自評未達到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解除(終止)服務協議未滿1年的;
(三)采取虛構、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被查實未滿1年的;
(四)有違規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未滿1年的;
(五)不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服務協議簽訂后雙方應認真履行,發現有違反服務協議內容的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有效期,原則上有效期為3年。期滿續簽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于服務協議期滿前30日內向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規定續簽服務協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可與醫療機構協商談判簽訂長期服務協議。
(四)其他導致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醫保醫師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及醫保醫師不斷規范醫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醫保醫師考核,對確認的違規問題進行通報并計入醫師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互審及專家評估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之間進行規范醫療行為互審;對治療復雜、醫療救治費用高的病例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日常審核、抽查、稽查和醫療機構互審中發現疑似違規情況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實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基礎資料、信息系統、住院管理、專家評估及醫療機構互審、日常稽查、舉報投訴處理、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分級管理、信用檔案管理、確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系數、續簽醫療服務協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舉報獎勵按照《東營市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東政辦發〔20xx〕29號)執行,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張貼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申請工傷或生育保險協議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五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分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有處方(以下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示。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議時,要告知參保人員,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用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全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_____日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六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醫療保險協議(專業17篇)篇十七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分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有處方(以下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示。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議時,要告知參保人員,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用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全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_____日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