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月可以幫助學生了解社會問題和需求,激發他們的社會意識和參與熱情。在服務月中,我們也不乏一些困難和挑戰,以下是一些克服困難的經驗分享。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四)辦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后兩年內不得調整。
第十五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
(三)申請備案的具體項目及標準,并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
(四)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九條幼兒園為未滿三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設備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
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二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形成。
第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設區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測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供水二次加壓設備運行電費由供水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適當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
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面積)計收。
改變設計用途用于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承租人與建設單位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庫內的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己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減收。
第十六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所收費用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出入證。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執行公務等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第十九條 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實行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低于服務等級要求提供服務并收費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未按照《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管理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市住宅、辦公、工業、商業等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政府開發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會微利房、經濟適用房等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營、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標準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
非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協商約定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第六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相關約定應當一致。
物業入住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計費方式。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第九條 下列項目支出可以列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但不得重復計算: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公共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水、電費用;
(七)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及辦公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費用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必要的社區文化、體育活動費用;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成本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下列基本服務項目:
(一)清潔衛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做好除“四害”消殺服務工作。
(二)公共秩序維護。協助有關部門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
(三)園林綠地養護。對公共園林綠地的花、木、草進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按照管理服務合同和服務公約規定對其他園林設施進行日常養護。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做好共用部位、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
(五)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以及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測算物業管理服務費時,應以實際的支出為計算依據,以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支出為基數計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根據供求關系、企業資質、管理標準、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等因素,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比例或固定數額。
物業管理企業在接管項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應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及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開支項目和標準的預算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并報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業主大會批準的預算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導價范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三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接受業主的監督。
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初進行上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決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向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服務費除去物業管理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后,有結余的,應轉入本物業管理區域下年度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實行酬金制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共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年度預決算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審計。
聘請專業機構審核、審計的費用計入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利用產權為業主共有的場地、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納入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
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房地產權利證書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自業主入住之日起開始交納。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自首個業主入住之日起全額交納。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書面入住(入伙)通知并辦理完結相應手續。入住人收到入?。ㄈ牖铮┩ㄖ笤谝幎ㄆ谙迌炔晦k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
第十八條 因裝修產生的垃圾由業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運。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清運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過1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5元/證的工本費。
第二十條 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時,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
裝修保證金(押金)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在裝修協議中約定。住宅物業的裝修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2000元,由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和裝修承建單位分擔。
裝修保證金(押金)應當用于裝修對物業公共部位損壞的修復。裝修未對公共部位造成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裝修驗收后一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押金)。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裝修承建單位計算裝修損壞賠付標準時,應出示修復的工(料)價單。
第二十一條 除前述費用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強制收取與裝修管理相關的其他任何費用。
除裝修保證金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強制收取并占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對取得國家、省、市各級優秀、示范物業管理項目稱號的,其收費標準不得在原收費標準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條 住宅樓的電梯起始層住戶不承擔電梯運行費,其他樓層的電梯運行費不進行區分。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一般按月收取,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增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和非業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相同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區分業主身份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同類型物業,如業主享受相同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對不同時間入伙的業主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具體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批文一律廢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可以繼續執行原收費標準。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三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預算編制領導小組。
組長:成。
組員:周。
為了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規范我校各項支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達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目的,根據《甘肅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義務教育經費領導小組,人員由校長、會計、出納、后勤人員、教師代表組成。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
2、學校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細則,制定公用經費內部監督辦法,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票據審批及簽字程序。
3、學校的支出嚴格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預算范圍和開支標準執行。
4、較大額支出項目必須事先提交校務會研究決定,并在全體教師會議上予以公布。
5、各類支出票據必須經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杜絕亂支亂花現象。
6、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對審計出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糾正。
7、學校要堅持校務公開制度,對學校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向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8、自覺接收財政、審計、物價、監察、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四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溫州路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必須統一使用《地區(州、市)中小學雜費收費票據》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按黔價費《20xx》379號文,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物業管理資質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政策、原則和辦法。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收費和代收代辦費、特約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的性質、提供服務的內容、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小區停車服務收費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的硬件設施、環境和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分項目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原則上每年應公布一次。暫無條件制定分項目收費基準價的,可制定等級收費基準價,逐步向分項目收費基準價過渡。
第九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物業管理企業或建設單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應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中與物業買受人預先約定收費標準,并同時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通過規范的招投標方式選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過程及之后價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和依法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 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各級價格、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引導與規范,促進物業相關各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構成因素為: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合理利潤;
(十一)法定稅率。
其中:合理利潤:普通住宅最高不超過8%;其他物業由地方價格、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定期公布市場平均水平。
第十四條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合理、公開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或產生的,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不低于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交納,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最終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給先期入住業主造成噪音、粉塵等環境污染的,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應低于規定標準,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施專人管理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業主(使用人)已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原則制定;業主(使用人)不擁有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在確保區內道路安全通暢條件下,占用小區公共設施、場地的,按低于社會停車收費標準、補償物業企業管理費用并考慮占用公共設施應予合理補償的原則制定。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總體水平時,應依法舉行價格聽證會,聽取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小區經營性設施營業收益和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收支約束。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實施管理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帳,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接受監督。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用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廢止。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六
為維護本園及入園幼兒的合法權益,保障幼兒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據《北京市幼兒園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收費項目: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及伙食費,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的原則收取。
2、收費標準:保教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保教費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費每人每月17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費及伙食費。
4、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
1、幼兒因自身原因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教費,只收200元學位費。
2、幼兒連續缺勤5天以上(不含節假日)應退伙食費,伙食費按連續缺勤天數計算,每天8元(如繼續在本園上學的可在下月順延),未履行請假手續者不與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不退費。
4、代辦服務性收費按實際發生予以結算,如有余額予以退還。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七
為保證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院全體員工一律不準私收費,不準院外行醫。醫務人員外出會診、進行診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醫論處:
1.本院在職醫務人員進入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活動者;。
2.未經批準在院外開展手術、麻醉、會診、坐診、護理或其他診療活動者;。
3.為謀取物質利益而介紹病人院外購藥,為個體診所進行器械消毒者;。
4.不論以何種名義在院外開業和私自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5.指使進修生、實習生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醫行為及為院外非法行醫提供便利條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費論處:
1.不論以何種借口私自收取現金、出售藥品及物品,搞現錢交易者;。
2.指使進修生、實習生進行私收費者;。
3.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發票、私改發票或開據大頭小尾巴發票者;。
4.以退票或作廢票據等名義套取藥品或現金者;。
5.違背先交費、后檢查治療者(搶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藥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費用性質者。
四、處罰:
1.凡私收費者一經查實:
(1)處以所收金額10倍罰款;。
(2)停發一年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發生活費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自動離職處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6)第二次違犯者,停崗停薪,同時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職工,有私收費、院外行醫違紀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辭退。
3.凡發現科室集體私自收費,對受益者進行10倍罰款,另對科室負責人就地免職。
4.有第三條3、4、6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院外行醫者一經查實,立即停崗停薪,并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類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但按原規定已作的處罰繼續生效。
七、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院職工代表大會。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學校收費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學校的一切收費都必需先獲得收費許可?!妒召M許可證》由學校財務部門依照規定到物價主管部門辦理。
2.學校的收費項目必須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上報物價部門批準(備案)后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標準執行。不得擅自立項目、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
3.學校收費實行年審制。學校財務部門按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物價部門關于《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的通知要求,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手續。
4.收費票據管理應符合財政、物價、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學校收費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稅務部門領取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外自購、自制收據收費。
5.收費收入管理應符合財政、物價、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所收資金應及時足額解繳財政專戶,必須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
6.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學生、家長、教職工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九
1、訪客車輛進車場時,由車管員引導車輛停放到指定車位。
2、車管員或保安員提醒客人鎖好門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3、車管員或保安員檢查訪客車輛車況是否完好,并做登記。
4、在出入證上注明進入的'時間、車號并交給司機。
5、訪客車輛離開時司機將出入證交給車管員或保安員,由車管員或保安員按規定的時價收費,并交給司機。
6、每天早上8:00至9:00,下午16:00至17:00將一天的收費情況與財務部進行結算。
7、白天8:00—17:00由車管員收費,晚上17:00—次日8:00交由保安員收費。并做好交接記錄,要求記錄要清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8、車管員認真執行車場收費規定,堅決杜絕少收錢不給票,有損物業公司利益的事件發生。一旦發現此類情況經核實后將從嚴處理。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
規范停車場的管理,嚴格收費標準。
3、1本停車場為住宅類停車場,收費標準為:小車進入小區超過30分鐘在24小時內收費伍元,大型車(19座以下面包車、2、5噸以下人貨車)每輛收費拾元,單車、摩托車暫不收費。
3、2出入崗值勤人員應端正思想,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尊重每一位顧客。
3、3進出車輛到達崗亭時須面向車輛敬禮,并按停車時間收取費用。
3、4如顧客對收費標準有疑問,要耐心細致地作好解釋工作,不允許有不耐煩或置之不理的`語言和行為。
3、5對于所收人民幣有懷疑的,要確認為假幣后方能拒收,以免損傷車主的自尊心。
3、6面額較大的人民幣,如一時無法找贖,除即時通知其他崗位更換,還應對車主進行解釋和道歉。
3、7收費后必須將票據交給車主,若遇到確實無法將票據交給車主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班長上報財務人員處理。
3、8任何人不得貪污、挪用、換假停車費用,所收款要及時上交財務人員。
3、9停車場出入崗值勤人員在當值時間內不得在身上攜帶私款。
3、10值勤人員發現備用票據不夠時要及時申報領取,以免出現缺票現象。
3、11各崗位鐘表每班次應校對一次,核對統一時間。
3、12不得徇私舞弊,做人情或刁難人。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物業管理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公司及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及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收費標準,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收費制度適用于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三個服務中心。即康樂里管理服務中心,西交民巷服務中心,辦公樓服務中心。
第三條公司及三個服務中心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嚴禁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只收費不服務或服務質量差的現象出現。
第四條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的',其特約服務費用應有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或服務中心協商確定,并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物業管理的各項收費應按季或年度計收,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各管理服務中心要有穩定的物業管理收費員,收費員要熟練掌握所收費用標準、收費程序,按時催繳各項應收費用,按時上繳所收到管理費。
第七條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各服務中心對收到的每項費用應開具收據,并有業主簽字確認。每日編制收入匯總表,上繳公司財務部;對不能如期交納管理費、服務費的業主,各服務中心物業管理收費員,應采用下發催款通知書、電話與業主溝通等方式及時催收應收款項。
第八條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綠化管理費;清潔衛生費;保安費;保潔費;辦公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法定稅金。
第九條辦公樓服務中心物業管理收費項目、標準和服務內容,嚴格按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條公司及辦公樓服務中心從即日起,按本執行。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二
(1)嚴禁貪污、挪用通行費票款、截留發票和通行卡。
(2)嚴禁私自放行車輛。
(3)嚴禁私自挪移監控設施,逃避監控。
(4)嚴禁與司乘人員發生吵鬧、毆打、辱罵或使用服務忌語。
(1)準時上下崗。
(2)上崗期間如臨時有事,應事先征得班長同意,落實頂崗人員后才能離崗,并按時歸崗。
(3)因故不能按時歸崗,因提前一班向班長提出調班申請,落實好替崗人員,填寫調班單,經雙方班長同意簽字,報管理所批準后,由替班人員頂崗。
(4)因急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的,因電話向所領導請假,事后三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如事后發現情況不實,按曠工處理。
(5)不得隔日、隔班繳款,不得代繳款。
(6)接受稽查人員稽查。
3、1文明接車。
有主動接車意識,車到收費亭時面視司機,微笑服務,態度親切、自然,并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遇司機提問、求援等做到有問必答。
3、2規范用語。
3、2、1文明用語。
使用文明用語應正視司機,面帶微笑,口齒清楚,使用普通話,因時因境選擇用語。
(1)收取通行費簡捷用語:您好;您應付××元;收××元;找××元;謝謝!
(2)當需要駕駛員協助,均應“請”字當頭。例:請您把票拿好,請您出示證件;請您把車開到邊上等候等等。
(3)當工作有差錯需要駕駛員配合時:請原諒;麻煩您;對不起;謝謝合作(支持)等等。
(4)當駕駛員因故出現急躁時:請不要著急,有話慢慢說。
(5)當駕駛員要求無法滿足時:對不起,×××。
(6)當駕駛員向我們致謝時:不用謝;沒關系;這是我應該做的.。
(7)其他符合情景的簡捷、恰當的禮貌用語。
3、2、2服務忌語。
嚴禁使用服務忌語(服務忌語是指不禮貌的語言,或他人忌諱的語言,或會使他人引起誤解、不快的語言)。
3、3著裝規范和儀容儀表。
(1)上崗時統一著裝,佩證上崗,外場人員加著安全標志服。儀表、儀容端莊大方。
(2)男員工不留長發、不蓄胡須,女員工上崗不施濃妝。
(3)穿戴整潔,徽章佩戴規范,不戴飾品上崗。著春秋裝時,內著工作襯衫,系工作領帶。
(4)嚴禁將工作服和各種徽章借給他人使用。
3、4服務忌語。
嚴禁使用服務忌語(服務忌語是指不禮貌的語言,或他人忌諱的語言,或會使他人引起誤解、不快的語言)。
3、5著裝規范和儀容儀表。
(1)上崗時統一著裝,佩證上崗,外場人員加著安全標志服。儀表、儀容端莊大方。
(2)男員工不留長發、不蓄胡須,女員工上崗不施濃妝。
(3)穿戴整潔,徽章佩戴規范,不戴飾品上崗。著春秋裝時,內著工作襯衫,系工作領帶。
(4)嚴禁將工作服和各種徽章借給他人使用。
(5)穿著工作服時,不準袖手、插兜,不準勾肩搭背、嬉笑打鬧,不準進入商業性舞廳、夜總會、酒吧間等場所進行娛樂活動。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三
1.0目的:明確職責:加強管理,確保收費工作有章可依。
2.0適用范圍:門崗收費員的管理。
3.0主要內容:。
3.1必須保持車輛進出暢通,無堵塞車輛及人員擁擠現象;。
3.2進出車輛必須先攔停,仔細登記,進入時間及車牌號,后撕票讓其進入;。
3.4對月租車及私家車查看管理處發放的`有關證明后給予直接進出;。
3.5若有車輛強行闖入闖出小區,及時通知領班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簽名給予證明;。
3.8每班必須交接清楚,若有不清,追究當值隊員及領班責任。
3.9協助保安領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其它事情。
4.0基本要求:。
4.1必須嚴格按管理處所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各項收費工作。
4.2嚴禁收費不撕票的現象出現。
編寫:審核:批準:日期: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四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預算編制領導小組。
組長:成。
組員:周。
為了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規范我校各項支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達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目的,根據《甘肅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義務教育經費領導小組,人員由校長、會計、出納、后勤人員、教師代表組成。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
2、學校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細則,制定公用經費內部監督辦法,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票據審批及簽字程序。
3、學校的支出嚴格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預算范圍和開支標準。
執行。
4、較大額支出項目必須事先提交校務會研究決定,并在全體教師會議上予以公布。
5、各類支出票據必須經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杜絕亂支亂花現象。
6、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對審計出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糾正。
7、學校要堅持校務公開制度,對學校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向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8、自覺接收財政、審計、物價、監察、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精選15篇)篇十五
1、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嚴格規范收費行為。
2、收費由總務室收取,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亂收費。
3、凡所有收費必須用專用收據,不得另開它據。
4、不得代其他部門代收費或搭車收費。
5、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標準或叫學生訂購其他輔助資料。
6、如有違反者,學校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并扣除當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