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守紀律、守規矩,才能共同建設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接下來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規章制度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學習。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一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準。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注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范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準,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二
第一條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董事長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核,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簽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并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記表》表2:《公章使用申請》。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三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并留印后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并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行政公章(含校長簽章)的管理,確保不發生行政印章使用責任事故,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通知如下:
1、學校各職能處室和個人因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經本室負責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員負責蓋印。
2、學校公章(簽章)原則上不得借離本室,確因特殊工作情況需要借出的,須到本室填寫“學校公章借用登記表”、簽訂有關責任書,經校長或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須于當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記交還(如次日繼續使用必須重新登記、辦理續借手續)。嚴禁私自將公章滯留身邊延期歸還。
3、本校教職員工因評職稱等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提供相應原始材料以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否則不予加蓋。
4、本校學生(含已畢業的往屆學生)開具在籍證明必須經教務處核查并簽署意見后,憑本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開具相關證明(每人限一張)到本室蓋章,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通知從即日起執行,希望各位老師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謝謝合作!
校長辦公室。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六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準,隨后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準,并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準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復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七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八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攜帶使用。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3、行政部蓋章,并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毀。
3.2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九
一、印章管理由專人負責,印章管理者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任何不正當的行為。
二、使用印章時,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未經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審批簽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設立專門的公章使用記錄,使用印章時,要記錄清楚用章時間、文件內容、審批人、經辦人。
四、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書記審批。
五、印章加蓋要符合公文制作有關規范要求,位置要正確,印跡要清楚。
六、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丟失、損壞;要保證印章清潔。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
一、為保證印章(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印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按業務分類不同,經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指定人員)、分管經理或副總以上人員審批辦理。
(1)公文用印:經辦人擬稿—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董事長)簽發—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2)以公司名義簽訂、簽署的給類經濟、法律文書(包括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委托書、有關往來函等)及在經濟上、公司經營管理上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往來公函。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請示、報告、總結、通知、申請、公函等),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3)各部門日常辦公事務用?。焊鞑块T負責人或分管副總提出申請用印,批準人對用印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
(4)各部門印章在其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不能超范圍使用,各部門負責人對印章的使用負責。財務章須經財務部主管審核后用印;所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須經市場部經理或分管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后加蓋合同章,特殊情況下需要公章代替的,須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準。
(5)公司公章原則上一律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表》,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6)公司資質文件用印、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為避免復印的文件被再次篡改,在文件上加注“復印無效”字樣。
(7)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局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市場部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及法人名章由公司財務科負責保管;各部門章由部門主管負責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記工作。
(2)各部門制定一名印章管理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將印章鎖好,妥善保管。
(3)印章管理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確認。
(4)公司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辦公室負責到公安局辦理章刻事宜。新印章啟用應事先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
(5)印章管理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四、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介紹信、說明以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五、公司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用印審批表等,年終由辦公室整理后存檔備案。
六、印章管理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并依法公告作廢。
七、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八、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制定并解釋。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一
印章是機構合法存在的標志,是機構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須由用印單位向院辦公室申請,報院長審批同意,由辦公室開具單位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定點處刻制。院辦公室負責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附件一:印章刻制(停用或銷毀)審批表)
(二)處室(含所屬職能科室)、業務科室如有變動,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刻印章,須由處室、業務科室向辦公室申請,報院長同意后,方可進行刻制。
(三)未經院長批準,任何處室、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單位、本部門的印章。
(四)印章規格、材質、大?。河≌碌男误w、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院院級章為圓形銅質章,直徑4.5厘米;處級行政章為圓形橡膠章,直徑4.2厘米;科級行政章為圓形橡膠章,直徑4.0厘米;業務章和專項工作章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醫院院級印章刻制好后報省備案。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統一在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附件二:印章管理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辦公室向全院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院級新印章要向省直有關單位發函啟用。
醫院的印章主要包括:醫院行政章、法人章、財務章、業務章;內設機構及所屬職能科室、臨床業務科室和醫技科室行政章;黨、群團組織公章;省研究所及所屬研究所(室)公章;職稱、計劃生育等各類專用工作章等。醫院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醫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圍:由醫院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醫院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院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二)醫院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聘任等各類文件。
(三)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四)各處室(含所屬職能科室)、業務科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處室及科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五)其它情況需加蓋醫院公章時,必須由分管院長簽批,必要時須經院長審批同意(附件三:醫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簽批單)。
(六)涉及醫院紅線圖、重要資產、重大借貸、重要合同、協議等,必須經法人代表簽字方可使用印章,經辦人、分管領導也應簽字,印章管理人必須登記并永久保存。
(一)印章的管理
1、醫院行政章、法人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處室、科室行政章由處室、科室第一責任人管理。印章管理人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
2、其他各類業務和專項工作印章,由各處室和科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到辦公室辦理印章管理人登記備案手續。
3、處室、科室第一責任人為本處室、科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如遇人事變動,需到辦公室辦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續。
4、印章管理人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暫時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管,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臨時移交登記表》,法定保管人回到崗位時,再及時辦理移回手續。(附件四:印章臨時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專用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3、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4、嚴禁私自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請示院長同意后方可帶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間,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借用人須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5、以單位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財務、紀檢、相關處(科)室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
6、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須由組織人事處出具證明,由辦公室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責任人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8、規范使用印章,做到“騎年蓋月”,上沿不壓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責任人如因工作變動,需與繼任者及時到辦公室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3、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4、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5、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做好戳記,統一去角封存或送政府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二
1.印鑒: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范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鑒。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鑒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鑒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準后,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三
第一條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斧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四
1、組建、成立一個新機構或機構改變名稱需頒發新的印章。
2、公司的印章由董事會批準制發。
3、各部門內部所需的各種印章,由各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辦理。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園:
1、各部門上報的各類報表;報給地方政府的各類報表;以公司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各單位代表公司所簽訂的協議、合同。
2、公司與各部門、分公司、員工簽訂的合同、協議、聘書、通知。
3、公司頒發的各種獎狀、證書、通告、通知。
4、公司開具的介紹信、證明信、便函。
5、其它需公司印章的文字材料。
(二)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人名章范圍:
1、各類報出的財務報表。
2、授權委托書。
3、其它需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人名章的文字材料。
(一)凡需使用公司各類印章者,均須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單”。
(二)凡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報政府部門的報表,需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如遇總經理不在,可酌情由其他分管經理代簽。
(三)一般性文字材料,由公司部門分管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四)各類合同、協議、需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個人印章時,由總經理簽字。
(五)加蓋公司印章的同時需加蓋公司法人個人印章時,簽發人與所蓋個人印章應相符。
(六)需開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沒有總經理簽字特許,不得使用印章。
(一)公司章、法人章,由辦公室設專人負責。
(二)各部門所持冠以“黃石市城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名稱的專業用章。均由各部門派人負責管理。
(三)印章的保管必須做好安全、保密。
(四)印章一般不準離開保管處,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用印時,需經總經理批準但印章不得離身,不得私自交給他人代為使用,保管人外出時,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交其他工作人員代為保管,但需登記代管時同。
(一)蓋章時必須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做到上不壓文,下壓日期。
(二)用印章單位或個人,必須認真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単〃并留存一份用印件(介結信、使函、投標書、報表、獎狀)各類合同協議必須留存印件;一般性文字材料保留公司領導簽批的手稿。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五
為規范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后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于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并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備案編碼章,項目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項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項目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并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項目章,只能用于與相關監理項目或代建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項目經理部或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后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并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文件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文件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審核批準,未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蓋章人可以蓋章,并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并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項目部文件需總公司蓋章時,由項目部寫明申請并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按總公司用意程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準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六
1、檢定專用章(鋼?。簷z定證書,校準證書。
2、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專用章:檢驗報告。
3、檢驗專用章:檢驗報告。
4、抽樣專用章:抽樣單。
5、作廢專用章:廢棄的檢驗報告,檢定證書等。
1、各科室檢測人員蓋章時,需提供財會證明,方可蓋章。
2、特殊情況如財會人員外出時,無法提供財會證明,由分管所長簽字說明,并經批準人(業務室分管所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3、批準人(業務室分管所長)不在情況下,務必聯系批準人,說明情況。同意后通知業務室,才可辦理。并補辦簽字證明或財會證明。
隨時保持印章的清潔,及時補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規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丟失。如發現印章丟失,應及時上報。
四、印章使用規范。
1、檢驗專用章:封面信息處蓋章,首頁檢驗報告專用章處蓋章,齊縫章。
2、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專用章:檢驗報告封面上方處依cma,cal順序蓋章。
3、檢定專用章(鋼印):檢定專用章處蓋章。
4、抽樣專用章:抽樣人員處蓋章。
5、作廢專用章:封面信息處蓋章。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七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后,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采用圓章)。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填寫《印章登記表》并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并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單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局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八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九條、單位印章只適用于與單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印章中心管理制度(實用18篇)篇十八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